申请人:赵XX,男,1993年3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XX花园小区。
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XXXXXX局。
法定代表人:李XX,局长。
申请人赵XX对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XXXXXX局作出的XX监管〔2023〕第6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于2023年6月12日以邮寄的方式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后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