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偃师区交通运输局对两类道路运输企业进行核查梳理:一是依法核发道路运输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许可申请的道路运输企业;二是超过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80天未投入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现依法对洛阳市凯程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经营的1家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所属车辆《道路运输证》依法注销,对洛阳恒硕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未按规定承诺投入车辆运营的11家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注销,上述运输经营者应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所属车辆《道路运输证》交回偃师区交通运输局驻首阳大厦交通窗口,并立即停止一切道路运输经营活动,逾期不交回的,将视为作废。
对上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注销有异议的,公告期内相关业务经营者可以向偃师区交通运输局反映,联系人:赵海勇,联系电话:0379-67556369
公告时间:2022年9月30日至2022年10月14日
附件1、注销12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业户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