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3〕82号
张洪峰
身份证号:410XXXXXXXXXXXXX
地址:河南省偃师市城关镇北窑村1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4月13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建设的张洪峰鞋材加工项目,激光切割机正常生产时,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引风机正常开启,但光氧催化设施内一共20根灯管,其中11根损坏,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照片;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4月25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85号)的方式告知你陈述申辩权。2023年4月28日张洪峰提起陈述申辩称:你是偃师区槐新街道办北窑村村民名叫张洪峰,在北窑工业区做激光切割生意。我局于2023年4月13日到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激光切割机正常生产时,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引风机正常开启,但光氧催化设施内共20根灯管损坏11根,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对偃师的空气质量造成了影响,深深地表示歉意。经过我局调查后,你厂积及地对环保设施进行了整改,灯管损坏原因现已查明,是由于4月3日的一场雨,车间顶瓦漏雨导致线路短路造成灯管损坏,由于长时间没有生产和你厂的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出现了废气未能有效排放的结果。现已将损坏灯管全部更换。此次调查给你厂敲响了警钟,使你充分认识到了环保的重要性,以后坚决做到经常的,不定期的检查环保设施,让废气得到有效地排放。由于3年疫情,你厂经济惨淡,一直处于半停产状态,经营严重亏损,现靠借、贷款维持经营,几乎到了倒闭的地步。为此特向我局提出减免处罚的请求,感请我局关切你厂的具体情况,酌情给予处理,你厂将感激万分。
我局案件集体会审小组对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集体会审, 你的陈述情况属实, 违法行为已及时改正, 对你建设的张洪峰鞋材加工项目,激光切割机正常生产时,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引风机正常开启,但光氧催化设施内一共20根灯管,其中11根损坏,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款贰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28550元×20%=5710元),减轻处罚后, 行政处罚金额 22840。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 印刷、 包装、 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 (X) :28550, 代入公式:2855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 / 5)²+ ( 2²+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x 50% ,减轻处罚金额:5710 元,最终裁量金额:2284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 建设的张洪峰鞋材加工项目,激光切割机正常生产时,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引风机正常开启,但光氧催化设施内一共20根灯管,其中11根损坏,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贰万贰仟捌佰肆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