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医保基金安全
人人有责!
打击欺诈骗保
你我共同努力!
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 医保参保人应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切勿将本人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就医、购药主动出示医疗保障凭证 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时,参保人应主动出示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配合医务人员的核验。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牢记“五不可” 一、不可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不可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不可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 四、不可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五、不可通过伪造、编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 参保人若违反规定,不仅要退回医保基金损失,还可能被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12个月; 故意骗取医保基金的还将处以骗取金额2-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积极举报欺诈骗保行为 遵守“十严禁” 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违反以下规定: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定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重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七、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八、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九、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十、故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其他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如若违反规定,将责令改正,并退回造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处造成损失基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疗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疗服务; 违反其他法律、行政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如故意骗取医保基金,将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 有执业资格的,由主管部门依法吊销职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