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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基金监管的10严禁、5不可,大家一定要知道!

来源 : 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3-07-18     点击次数:495

护医保基金安全

人人有责!

打击欺诈骗保

你我共同努力!




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

医保参保人应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切勿将本人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就医、购药主动出示医疗保障凭证

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时,参保人应主动出示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配合医务人员的核验。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牢记“五不可”

一、不可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不可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不可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


四、不可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五、不可通过伪造、编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


参保人若违反规定,不仅要退回医保基金损失,还可能被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12个月

故意骗取医保基金的还将处以骗取金额2-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积极举报欺诈骗保行为

遵守“十严禁”

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违反以下规定: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定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重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七、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八、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九、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十、故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其他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如若违反规定,将责令改正,并退回造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处造成损失基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疗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疗服务


违反其他法律、行政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如故意骗取医保基金,将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


有执业资格的,由主管部门依法吊销职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