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网站!

首页>单位政务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洛偃政复决〔2023〕24号

来源 : 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07-21     点击次数:1125


申请人:李兴X,男,汉族,1984年3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黄冈镇XX村。

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XXXXXX局。

法定代表人:李XX,局长。

申请人李兴X对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XXXXXX局作出的XX监管〔2023〕第38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于2023年5月16日以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X监管〔2023〕第38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结合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信及被申请人的答复来看,案件关键争议在于:1、被申请人决定对举报线索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是否清楚,程序是否适当;2、被申请人是否依职权处理了申请人的奖励请求;3、被申请人作出的复函未告知救济途径是否适当。

首先,关于举报线索的处理问题。从申请人的举报信内容来看,被举报人经销的“汽车车贴”通过抖音平台在其店铺的主页和详情页非法带有国旗图案并销售获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二十条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被申请人作为国家的行政单位应维护“国旗”尊严,规范国旗的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被申请人对应当立案的线索不予立案,其行为存在不当,应由复议机关依法撤销并责令其重做。

其次,关于举报奖励问题。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非法使用国旗图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7条进行处罚,并奖励举报人,否则依旧不能认定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

最后,关于告知救济途径问题。根据行政学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告知当事人,应当告知其具体救济途径,考虑到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时并未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存在程序违法,其所作出的具体行为同样应由复议机关依法撤销并责令其限期重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举报信,抖音平台订单截图和详情页,产品图片,快递单号查询结果。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于2023年4月4日通过邮件邮寄了举报信,举报洛阳市偃师区缑氏镇XX汽车用品店,称其在抖音平台的店铺销售带有国旗的车贴属于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查处并奖励。

接到申请人举报信后,被申请人2023年4月10依法洛阳市偃师区缑氏镇XX汽车用品店进行调查,有检查笔录为证,并4月26对申请人予以不予立案告知及结果反馈。因此,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调查和告知职责。

被申请人认为,举报人李X所说涉案产品为国旗图案的车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不能成立含有国旗图案的车贴属于商品并不属于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也不属于商业广告行为。销售该商品,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二十条,也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不服,请求撤销该举报不予立案告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记录等。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4月4日以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进行了举报,被申请人于4月10日洛阳市偃师区缑氏镇XX汽车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按照规定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举报信,快递单号查询结果,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记录。

本机关认为:接到申请人举报后,被申请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违法事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之后,被申请人按照规定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其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兴X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