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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洛偃政复终〔2023〕06号

来源 : 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10-08     点击次数:960

申请人:陈XX,男,2003年1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白元乡。 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XXXXXX局。 法定代表人:李XX,局长。 申请人陈XX对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XXXXXX局作出的XX监管〔2023〕第93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于2023年7月24日以邮寄的方式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后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