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人群主要有
1.特困人员
2.低保对象
3.返贫致贫人口
4.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5.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6.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7.农村建国前入党且无正式公职的老党员
8.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对参加我省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
原则上救助对象在其救助身份认定地(户籍地或居住地)参加居民基本医保,并由救助身份认定地按规定给予资助。居民基本医保集中缴费期结束后被认定为救助对象的,当年不享受资助参保待遇。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倾斜保障政策(即大病保险起付线由原来的1.1万元降低为0.55万元;0.55万元-10万元提高至65%,10万元以上部分75%;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起付标准: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住院救助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为30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为7500元。
救助比例:对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按以下比例救助:特困人员按90%;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65%。
保障病种:我市门诊救助病种包括以下12类,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Ⅰ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丙肝干扰素治疗,肾脏疾病(指肾脏综合征和慢性肾小球肾炎),肝硬化失代偿期。
救助比例:门诊救助不设起付标准,对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以上12类病种门诊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50%的比例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30%的比例救助。
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达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5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0%的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