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并走向更加广阔舞台,实现 “锚定千亿总目标 再创偃师新辉煌”的战略目标,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案案都是营商环境,办好案件就是最好服务”的司法理念,聚焦主责主业,同时延伸服务,制定《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关于服务民营经济的十项举措》,内容涵盖诉讼服务、刑事、民事、执行等各个领域服务保障民营企业的具体司法举措,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偃师区发展改革委于6月2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
一、畅通涉企诉讼绿色通道
畅通“涉民营企业立审执绿色通道”,全面推行网上立案、自助立案、跨域立案,强化诉讼服务指引,实现涉民营企业类案件当天审核、当天立案。
第一,畅通涉企案件立、审、执“绿色通道”,对于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当场登记立案,对于立案材料不全的案件,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二,不断提高司法服务水平,推进诉讼服务示范窗口创建工作,开设导诉导访、立案登记、案件咨询等服务窗口,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一站式”司法服务。
第三,进一步完善12368诉讼服务热线、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网上调解、电子送达、网上开庭、网上阅卷等平台建设,打造“指尖诉讼”全流程服务,为企业提供更高效率、更多选择的纠纷解决路径。
二、完善涉企纠纷化解机制
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沟通联动,建立完善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积极引导涉诉企业通过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方式,促进矛盾纠纷诉前化解。对涉民营企业调解达成的协议,优先进行司法确认,鼓励引导民营企业选择非诉程序解决纠纷。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调解作用,建立健全与综治组织、行政机关、调解组织、公证机构等部门的对接机制,加强“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建设。
完善在线纠纷解决方式,打造优质线上调解队伍。充分运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整合非诉讼解纷资源,实名认证并公示调解员信息,方便当事人自主选择,让优质解纷力量“看得见”。
通过拓宽渠道、强化衔接、规范指引,全力优化司法确认制度,组建专门司法确认工作团队,完善专人指导、信息共享等机制,确保诉前调解与司法确认程序有效衔接。
三、依法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对生产经营存在严重困难的民营企业依法提供司法救助。严格落实诉讼费退费相关规定,简化审批程序,优化退费流程,做到“应退尽退、一次退清”。
创新惠企措施,进一步优化司法救助制度,拓宽救助渠道,对缴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缓交诉讼费等办法予以帮助,确保困难企业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渠道畅通,降低困难企业的“诉讼门槛”。
严格落实涉企纠纷案件司法救助审批程序的合理简化,规范救助申请的审批程序,尽可能使用快捷程序实现中小企业的债权,最大限度地缓解企业经济压力。
退费材料实现流转内化,全部流程均在法院内部流转审批,进一步缩短诉讼费退费办理期限,实现“应退尽退、一次退清”。
四、审慎认定涉企刑事犯罪
遵循谦抑审慎的司法理念,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准确界定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行为、合同诈骗与合同违约,审慎认定民营企业非法经营,防止随意扩大使用。
第一,坚持“谦抑、审慎、善意、文明”的司法理念,对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要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看待,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和追诉时效的相关规定,依法公正处理。
第二,准确区分涉民营企业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民营企业分支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不符合单位犯罪特征的,不能作为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违法所得完全归分支机构的上级企业所有并支配的,分支机构不能作为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依法惩治各类侵犯民营企业产权犯罪。依法惩治以商业贿赂、金融诈骗、虚假诉讼、强迫交易等不法手段破坏公平市场营商环境的犯罪。加大对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严重侵害民营企业产权,勾结黑恶势力在特定经济领域形成非法控制等严重侵犯产权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
五、依法平等保护民企发展
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的司法原则,全面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建立营商环境案件专业化法庭,实行涉企案件专业审判,统一裁判尺度,确保类案同判,营造公平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第一,依法保护合法交易。依法及时妥善审理与民营企业相关的买卖、借款、建筑、加工承揽等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正确划分当事人合同责任,依法平等保护民营投资主体的合法权利。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严格限制认定无效的范围。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严格依法审查合同是否具备解除条件,防止不诚信一方当事人通过解除合同逃避债务。
第二,依法妥善审理融资纠纷案件。依法审理涉及民营企业的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民间借贷、担保等各类金融案件,支持民营企业多渠道合法融资,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助力提升民营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依法保护民间金融创新,促进民间资本的市场化有序流动。严格执行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标准,对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以利息以外的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的高息不予支持。
第三,妥善审理合同纠纷,维护公平自由市场秩序。尊重契约自由,提升执行合同质效,依法促进市场交易,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关于合同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的约定,严格审查合同纠纷中的解除条件,依法保障守约方的合同权益。立足审判,让公正司法落地落实。
六、加大涉企知产保护力度
成立企业创新产权司法保护中心,多重形式开展宣传产权保护政策,引导企业增强专利意识、商标意识。加强对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的保护力度,以司法保障激发创新活力,维护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延伸司法职能,常态化建立完善“法院+工商联”联动机制,通过实地调研、普法宣传、以案释法、协调联动等多重方式宣传产权保护政策。
加强对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的保护力度,加大对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健全知识产权多元化解纷机制,全面掌握、精准对接企业司法需求,通过法律服务工作打击侵权、保护成果、促进创新,引导企业合规经营、健康发展。
七、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对信誉良好、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慎用冻结、扣划等手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第一,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杜绝查封案外人财产,处理涉案人员财产不牵连其家庭成员合法财产,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等企业法人、企业家和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二,杜绝超标的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明确具体冻结数额,不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查封的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的,对该不动产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
第三,审慎采取扣押措施,坚持“放水养鱼”,对财产采用“活封活扣”,除依法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八、探索惩戒分级分类措施
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探索实行失信惩戒宽限期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被执行人经其书面申请并作出履行承诺后结合案件情况给予1-3个月履行宽限期。
严格适用纳失限高条件和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坚决不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惩戒措施。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决定纳失或者限高的民营企业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但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的惩戒措施。
九、全力兑现企业胜诉权益
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强化部门协作联动,充分运用网络查控、实地调查等方式,提升执行质效,每周常态化开展集中执行活动,强化执行威慑。
深入推进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做到繁简分流、快慢分道、事务集约、规范高效。充分运用网络查控、实地调查等线上线下多种方式,用足用好查人找物执行措施,提升执行质效。
健全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加强与发展改革委、工信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协同合作,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依法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拒不执行等行为。
综合运用拘传、拘留、罚款、移送拒执审查等手段,每周常态化开展集中执行活动,强化执行威慑,及时兑现市场主体胜诉权益,全力保障企业“纸上权益”转化为“真金白银”。
十、精准助力企业规范经营
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普法宣传,通过巡回审判、送法进企业、调研走访等方式主动延伸司法服务。常态化发布《营商环境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制作发放企业防范经营法律风险提示手册,建立“法律风险点+典型案例”的企业法律风险提示机制,提高民营企业防范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
完善沟通联络机制。巩固、拓展和不断深化与民营企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系机制,畅通联系渠道,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的沟通,经常性听取民营企业家意见建议,更好地把握民营企业司法需求。
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观念,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全面开展“走访百企”、“送法进企”、“共话营商”等上门服务、开门纳谏系列活动,增强司法服务保障的精准性和实效性。
制作企业风险防范提示书,完善“法律风险点+典型案例”的企业风险防范提示机制,常态化发布《营商环境案件司法审查报告》,通过商事审判大数据分析、以案释法、司法建议等形式,助力企业规范经营,防范化解法律风险。
“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下一步,偃师法院将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积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为促进偃师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