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3〕127号
苏满足
身份证号:410xxxxxxxxxxxxxxxxx
地址:河南省偃师市府店镇寨孜村新建二区5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5月30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经营的金属表面处理作坊,生产过程虽然在车间内进行,但未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雾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生产并产生气态污染物的照片;未安装集中处理设施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129号)的方式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3年6月16日你提出陈述申辨: 一、2023年6月14日你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对此无异议。二、我局到其处调查,发现问题,对你批评教育,你对此深刻检讨,停工停产,拆除设备,恢复原状,已达到标准。三、因你是我区下辖一行政村一名贫困户,特请我局对其处罚款减免处理。
我局案件集体会审小组对你提出的陈述申辨情况进行了集体会审,你陈述情况属实,违法行为已改正,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同意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2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款陆万零壹佰壹拾肆元整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60114元×20%=12023元),从轻后对苏满足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同意对其处环境行政罚款肆万捌仟零玖拾壹元整(48091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裁量等级3;项目建设地点: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居住区,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万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万元,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1,1,1,1,1,1],处罚金额:60114元:代入公式 60114=20000 +(200000-20000)x[(3/5)²+(3²+1²+1²+1²+1²+1²+1²)/( 5²x7) ]x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12023,最终裁量金额:4809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 你经营的金属表面处理作坊,生产过程虽然在车间内进行,但未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雾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肆万捌仟零玖拾壹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银行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