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3〕第1号
九域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9FQ6NNX6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白马寺镇洛白路中段孙村洛阳凯泉供水设备有限公司1楼
负责人:李冰
违法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首阳山街道办寺里碑村新兴门行院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2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偃师市首阳山镇新兴门行闲置的车间内地面上存放有废旧铅蓄电池约80吨,其中大部分铅蓄电池外壳完好存放在框内和托板上,少部分直接放在地面上,少量废旧铅蓄电池外壳破损的存放在塑料桶内,并有漏液浸出流至地面。你单位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1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597-2001)第6条之规定贮存危险废物。
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5月13日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3〕第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23年6月7日我局组织召开了听证会,你单位听证主要内容如下:九域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作为九域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总公司的总体布局和指示负责洛阳地区的废铅蓄电池收集暂存工作,在与当地政府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后,启用了案涉暂存场所,在对暂存场所进行全面升级改造之后开始收集废铅蓄电池,暂存场地和暂存行为均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强制标准。
本案的案涉场所为暂存场所,而我局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据的是《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是对贮存设施的要求,不能适用于本案,而且,即使按照该标准,申请人的存放行为和设施也符合规定,包括依法在地面涂刷防渗环氧地坪,配备专用托盘等设备进行存放等,保证暂存仓库具备防风、防雨、防晒、防渗露能力,符合国家标准。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规定:“试点单位可以依托铅蓄电池销售网点、机动车4S店、维修网点等设立收集网点,收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铅蓄电池,收集过程可豁免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本案的案涉场所作为申请人的收集网点之一,被我局按照贮存场所的标准进行要求和处罚明显不妥,根据《试点工作方案》的规定,收集网点存放废铅蓄电池的,应划分专门存放区域,并采取防护措施,开口式废铅蓄电池和破损的废铅蓄电池应当放置在专用容器中,因此,本案申请人使用托板和铁框存放未破损的废铅蓄电池,并将破损的废铅蓄电池放置在专用的收集桶中符合法律规定,我局以申请人未按规定存放并进行处罚没有依据。
当事人认为其本案的案涉场所为暂存场所,而我局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据的是《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是对贮存设施的要求,不能适用于本案。要求我局免除其行政处罚。
听证情况报我局案件会审小组,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我局执法人员是根据你单位废旧铅蓄电池回收项目的贮存场所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1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597-2001)第6条之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认定你单位存在违法行为。
你单位要求免除处罚的请求不能成立:1、你单位对其充分沟通的当地政府部门没有证据;2、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河南省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试点工作方案》(豫环文〔2021〕134号)文件内容,你单位符合该方案中第二项实行分类管理第二类单位,但未具备该方案中第二类单位需要具备的“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相应条件的专业回收企业,应按照要求具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仓储设施、包装设备和运输车辆”的条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通篇讲的是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没有“暂存场所”的表述。《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于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豫环办〔2021〕68号)中清单的第6项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的数量小于0.01吨首次发现立即改正的才免于处罚,你单位存放了80吨远远超出了文件规定,你单位不适用该文件中的免罚条款。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单位废旧铅蓄电池回收项目的贮存场所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1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597-2001)第6条之规定建设的行为属实,你单位的听证申请理由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你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确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不予采纳你单位的听证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裁量标准:违法事实:贮存、利用、处置场所未建设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的,裁量等级为3;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发生频次:1次,裁量等级为1;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处罚金额(X):304000元,代入公式: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3,1,1,1],处罚金额(X):304000 = 100000 + (1000000 - 100000) x [(3/5)²+(1²+1²+3²+1²+1²+1²)/(5²×6)]×50%,最终裁量金额:30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叁拾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区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银行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