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3〕148号
洛阳永威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719188091C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大口后周村
法定代表人:周俊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6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3年6月2日(开工日期),在偃师区大口镇后周村开工建设的激光切割机2台,新增激光切割机与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建设项目开工照片、录像;生产线、生产设备超30%的照片、录像;相关未报批,或者未批准的材料;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6月27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14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3年6月27日接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 141号》对本次处罚无异议,根据有关规定,现申辩如下:我局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司新建2台激光切割机未办理环评手续,目前你司已停止建设,按要求进行整改。由于近年来的经济形势严峻,市场竞争加剧,外商整体采购额压缩,整个钢制办公家具行业价格战越发激烈,为了维持现有客户和提高市场竞争力,该司不得不贷款购买先进机器设备,以提高质量和效率,降低成本及提升市场竞争力。再加上客户赊账、延期付款现象严重,造成你司资金链断裂,资金流转困难。目前你司确实处于十分困难的时期,公司在努力发展,争取早日摆脱目前困境。希望我局各位领导体谅实情,看在你司确实存在困难的情况下望酌情减轻处罚。综上所述,你公司对我局调查的问题,虚心接受并保证整改到位,望各位领考虑该公司现状,从轻处罚。 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你单位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积极配合调查,目前已停止建设,按要求进行整改;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2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款伍万肆仟玖佰元整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54900元×20%=10980元),从轻后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肆万叁仟玖佰贰拾元整(4392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类:裁量因素: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 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525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30500,首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 处罚金额(X) :54900元 ,代 入 公 式 :54900 =30500+(152500-30500 )x[(3/5)² + (1² + 1²+ 1²+ 1²+ 1²) /( 5² x5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10980元,最终裁量金额:43920 元,减轻处罚金额:1098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于2023年6月2日(开工日期),在偃师区大口镇后周村开工建设的激光切割机2台,新增激光切割机与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政罚款肆万叁仟玖佰贰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
户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