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3〕142号
洛阳盛江红强摩托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593448678F
地址:偃师市岳滩镇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李红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6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2 年 9 月 17 日 0时至 01 时喷漆工段正常生产期间,VOCs 废气有组织排放口二甲苯数据排放浓度为:30.35mg/m³、20.15mg/m³;2022 年 9 月 18 日 05 时至 06 时喷漆工段正常生产期间,VOCs 废气有组织排放口二甲苯数据排放浓度为:33.72mg/m³、29.01mg/m³;(执行标准为:20mg/m³),废气自动在线监控数据超出国家排放标准 0.686 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生产和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录像;企业执行的国家、行业排放标准;超标排放的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6月26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138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裁量因素:违法事实:超标0.5倍以上1倍以下,裁量等级:2;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超标因子数量:1 个,裁量等级:1;小时烟气流量:10万标立方米以上20万标立方米以下,裁量等级:4;超过限期正改时间:限其改正,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量等级:1;处罚金额(X):248000,代入公式: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2,1,3,1,4,1,1,1],处罚金额(X):248000,代入公式:248000 = 100000 + (1000000 - 100000 ) x [(2/ 5)² +( 2² + 2² + 1² + 3² + 1² + 4² + 1²+ 1²+ 1² )/ ( 5² x 9)] x 50% ,终裁量金额:248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于2022 年 9 月 17 日 0时至 01 时喷漆工段正常生产期间,VOCs 废气有组织排放口二甲苯数据排放浓度为:30.35mg/m³、20.15mg/m³;2022 年 9 月 18 日 05 时至 06 时喷漆工段正常生产期间,VOCs 废气有组织排放口二甲苯数据排放浓度为:33.72mg/m³、29.01mg/m³;(执行标准为:20mg/m³),废气自动在线监控数据超出国家排放标准 0.686 倍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贰拾肆万捌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