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农业农村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由偃师市农业农村局制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3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农业农村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我市农业农村领域信用监管机制,根据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农业农村领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偃师辖区内农业农村领域自然人、法人的信用监管。
信用分类监管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信用周期,以信息归集为基础,以信用偃师平台为支撑,与信用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联动协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条 农业农村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包括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分类监管、信用信息管理、信用宣传和信用承诺等内容。
农业农村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归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调整、鼓励修复的原则,按照统一的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业农村领域自然人、法人的信用信息归集和管理。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五条 信用信息归集是市农业农村局采集、整理、记录、维护农业农村领域自然人、法人信用信息的活动。
第六条 信用信息归集包括农业农村领域自然人、法人基本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及表彰奖励信息等。
第七条 自然人基本信息包括自然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信息。
法人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等信息。
第八条 监督检查信息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检查等信息。
第九条 违法违规信息包括违反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受到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条 表彰奖励信息包括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对农业农村领域自然人、法人在农业农村领域方面的表彰奖励、典型示范及行业推荐等。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采取行政管理部门自行录入和自主申报录入两种方式归集。
(一)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表彰奖励信息采集由相对应的业务科室、二级机构负责收集并录入信用偃师平台。
(二)农业农村领域自然人、法人可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信用信息,经审核后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申报信用信息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 农业农村领域信用等级评定分为三级: A级(优良)、B级(一般失信)、C级(严重失信)。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农业农村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具有优良信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农业农村领域自然人、法人,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
(一)当年未发现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违法事实的;
(二)当年未因违法行为受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或未因违法行为被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
(三)当年未被省、洛阳市、偃师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四)当年因农业农村领域工作突出获得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表彰奖励、典型示范及行业推荐等。
第十四条 基本遵守农业农村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农业农村领域自然人、法人,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
(一)当年被发现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违法事实的;
(二)当年因违法行为受到省、洛阳市、偃师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或因违法行为被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领域自然人、法人,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
(一)同一个生产经营者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第十四条列明的同一类型失信行为的;
(二)当年被省、洛阳市、偃师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列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第四章 信用分类监管
第十六条 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农业农村领域自然人、法人,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可以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一)除投诉举报和专项执法检查外,免予日常巡查检查;
(二)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
(三)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查、资格认定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自然人、法人,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适当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在随机抽查中列为检查对象;
(二)加强对其政策法规宣传等服务工作,帮助其提升依法生产经营水平,引导其开展信用修复,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农业农村领域自然人、法人,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除采取第十七条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特别措施:
(一)限制取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项目资金扶持或优惠性政策;
(二)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活动;
(三)限制获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
第五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 农业农村领域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信用主体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视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降到相应的信用等级;信用主体严格遵守农业农村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当条件满足上一等级的,也应提高到相应的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 每年在信用偃师网站公示当年拟评定的信用等级,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农业农村领域的自然人、法人对拟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向偃师市农业农村局提出意见,由偃师市农业农村局进行核实。因违法违规被处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信用等级即时下调。
第二十一条 失信行为具备修复条件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对其信用分级信息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偃师市农业农村局按照上级信用修复相关规定开展信用修复与异议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非依规定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泄漏信用档案信息。
第六章 信用宣传和信用承诺
第二十三条 在日常管理、监督执法中积极开展农业农村领域诚信主题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第二十四条 应将诚信宣传作为日常重要工作,积极利用门户网站、微信等平台将信用宣传常态化,营造行业诚信经营氛围,提升农业农村领域自然人、法人诚信经营意识。
第二十五条 可按照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不同信用分类,指导和帮助信用主体加强信用建设。全面推进农业农村领域主体信用承诺制度,积极引导农业农村领域自然人、法人签订信用承诺书,并在信用偃师网站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