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3〕98号
洛阳五羊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562480624N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产业集聚区(岳滩镇喂北村)
法定代表人:郭一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4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接生态环境部帮扶督察组向我局交办的洛阳五羊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2023月4月19日下午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后,2023年4月21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年产30万辆三轮摩托车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确认你公司酸洗磷化、电泳烘干工序正常生产,配套建设的2号酸雾吸收塔碱液水喷淋设施电机损坏,致使酸雾吸收塔碱液水喷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酸洗磷化工序产生的酸雾未经全过程处理在车间内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生产和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录像;绕过处理设施的废气排放管道的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5月9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94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23年5月15日你单位提起了陈述申辩,陈述理由:2023年4月19日,生态环境部帮扶督查组对我公司涂装车间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2号酸雾吸收塔碱液水喷淋设施电机损坏,致使喷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酸洗磷化工序产生酸雾未经全过程处理在车间内排放。帮扶督查组指出我单位存在问题后,我单位高度重视,当天下午立即进行了整改,更换了水喷淋电机。此问题反应出我单位管理不到位,工人责任心不强,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停产整改。今后,我公司一定树立企业主体治污责任,严格依照环保法律法规进行生产,做到举一反三,避免出现类似问题。洛阳五羊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是市政府2010年招商引资企业,我公司具有国家一级生产资质,环保、安评达标企业,企业品牌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所生产的“五羊”品牌三轮摩托车畅销国内外,产品出口逐年上升,势头良好,潜力巨大。多年来,我公司诚信经营,照章纳税,为本地提供了200多个就业岗位,连续多年被评为“诚信经营先进单位”、“工业企业三十强”,为偃师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目前,受三年疫情影响,市场销售逐年下滑,订单持续减少,企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行业形势不容乐观,实体企业举步维艰。 根据以上情况,恳请洛阳生态环境局充分考虑企业目前所遇到的实际困难,综合目前行业形势,对“豫0381环罚告字(2023)94号”的行政处罚予以部分减免,以创建良好的营商环境,为支持实体企业在困难中求生存,在转型升级中求发展,我公司今后以此为鉴,警钟长鸣,感谢贵局的监督和指导。
生态环境部门采纳意见: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同意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2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罚款壹拾柒万捌仟柒佰伍拾元整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178750元×20%=35750元),从轻后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壹拾肆万叁仟元整(143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违法事实,内容:部分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标排放倍数:内容:超标0.5倍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小时烟气流量:内容:1万标立方米以上10万标立方米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收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处罚金额(X):178750元,代入公式: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2,1,1,3,1,1,1],处罚金额(X):178750=100000.0+(1000000.0-100000.0)x[(1/5)²+(3²+2²+1²+1²+3²+1²+1²+1²)/(5²x8)]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787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接生态环境部帮扶督察组向我局交办的洛阳五羊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2023月4月19日下午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后,2023年4月21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年产30万辆三轮摩托车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确认你公司酸洗磷化、电泳烘干工序正常生产,配套建设的2号酸雾吸收塔碱液水喷淋设施电机损坏,致使酸雾吸收塔碱液水喷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酸洗磷化工序产生的酸雾未经全过程处理在车间内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壹拾肆万叁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