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3〕83号
河南永华能源有限公司嵩山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3X59H7X6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府店镇刘村东
法定代表人:孟现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河南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在线监控平台预警单显示,河南永华能源有限公司嵩山煤矿 2022 年 COD 排放量为 12.448 吨,超过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年排放量限值 9.06(t/a),污染物超过许可排放量0.37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污染防治设施照片;排污口及排放去向照片;监测报告;生产(排污)记录;排放污染物总量核算材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4月27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9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3年5月7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申辩内容如下:河南永华能源有限公司嵩山煤矿(以下简称“嵩山煤矿”)于2023年4月28日接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90号,嵩山煤矿根据2022年污水外排实际情况,向我局提出申辩、诉求,具体内容如下:
一、矿井概况
嵩山煤矿矿井涌水及生活污水经矿井自有矿井水及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部分用于矿区地面消防、冲尘、绿化,部分经矿井总排口排出沿管道自流至偃师市静脉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综合利用,其余部分沿G207国道边沟0.4km及陆浑东一干渠堤坝外侧0.8km排入二龙沟水库用于农田灌溉。2006年9月15日《关于河南永华能源有限公司焦村煤矿夹沟矿井60万吨/年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初审意见的报告》(洛市环〔2006〕212号)中批准的COD总量控制指标为9.06吨/年。
综合利用情况说明
2023年1月6日矿井收到我局通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通过在线监测系统观测到嵩山煤矿2022年度排放水量为170.046万吨,COD平均排放浓度为7.3.2mg/L,COD排放量为12.4486吨,COD排放总量超出排污许可总量限值。该单位在收到此消息后,立即进行查验,现就矿井外排水及综合利用情况说明如下:
1、2021年6月18日嵩山煤矿与偃师市水利局签订有煤矿生产排水利用协议,协议中明确提出了“利用水源为嵩山煤矿经过水质处理后达标排放的生产排水,排水利用工程与煤矿生产排水系统在厂区围墙处的出水口连接”。
2、2021年8月3日偃师区水利局以《偃师区水利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偃水资行许〔2021〕15号)对偃师市静脉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取水许可申请进行了批准,文件中明确指出“一、建设项目的生产水源采用洛阳市偃师区府店镇境内的嵩山煤矿地下排水,利用地形高差,由偃师市利农供水有限公司铺设引水管道至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厂区用于生产。生活水源计划在厂区新建自备井1眼,取水量为6.75m³/d。二、偃师市静脉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从取水规模方面考虑,生产用水量为2376m³/d,年生产用水量79.2万m³/a,项目生产用水系焚烧垃圾发电用水,用水定额符合《河南省地方标准-工业与城镇生活用水定额》的规定,同意该项目年生产用水量 79.2万m³/a。”
3、2023年1月11日偃师市利农供水有限公司对偃师市静脉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用水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从嵩山煤矿总排水口引水 72.1036万m³。
三、嵩山煤矿诉求
2022年在线监测系统统计的外排水量(170.046万吨)中包含供给偃师市静脉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综合利用的水量(72.1036万吨),这部分水经管路直接流到垃圾电厂,并未排入外环境中,应该在总量中扣除。扣除后嵩山煤矿实际排入外环境的COD总量为:(170.046-72.1036)万吨*7.32mg/L=7.17吨,低于年排放总量要求的9.06吨。
鉴于以上以及嵩山煤矿近年来各项污染物均达标排放,并未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情况,恳请我局免予对嵩山煤矿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综合本案事实,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 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拾万元整。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河南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在线监控平台预警单显示,河南永华能源有限公司嵩山煤矿 2022 年 COD 排放量为 12.448 吨,超过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年排放量限值 9.06(t/a),污染物超过许可排放量0.37倍。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叁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
户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