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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381环罚决字〔2023〕96号 (偃师市广润制鞋厂)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06-05     点击次数:479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环罚决字〔202396

偃师市广润制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3975497895

地址:王窑村3

投资者:王丹丹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4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110月,在偃师区山化镇王窑村开工建设的年产30万双布鞋项目,与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生产线、生产设备超30%的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58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97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23511日,你单位提起陈述申辩,提出企业近两年效益不好,资金紧张,在发现问题后配合调查,积极整改,拆除了新增设备,将环境影响降到最低,并保证今后一定加强管理,扩建时一定会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完善手续,避免再次出现类似的违法行为。2023519日,我局案件集体会审小组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集体会审,认为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且该厂积极配合调查,并积极进行了整改,对新增设备进行了拆除,并保证今后如果需要扩建时一定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完善手续,避免再次出现类似的违法行为。同意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2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款贰万柒仟贰佰元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24248×20%=4850),从轻后处19398元的环境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年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7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511],处罚金额(X)24248 元,代入公式:24248=7000.0 + ( 35000.0 - 7000.0 ) x [5.0/ 5 ² + ( 1²+ 1² + 5² + 1² + 1² ) / ( 5² x 5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4850,减轻处罚金额:4850,最终裁量金额:19398.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 202110月,在偃师区山化镇王窑村开工建设的年产30万双布鞋项目,与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壹万玖仟叁佰玖拾捌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