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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381环罚决字〔2023〕37号 ( 偃师市首阳山民生建材厂)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04-18     点击次数:369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环罚决字〔202337

偃师市首阳山民生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685691034U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首阳山镇石桥村东

投资人:王育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3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正常生产时,生产车间原料库车间内部分喷淋设施未正常运行,不能有效抑制粉尘排放;你单位未保证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企业的行业证明材料;生产并产生粉尘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废气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报告;重点排污名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321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46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3323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收到处罚告知书后积极配合,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车间内喷淋施舍已全部维修完毕并正常运行,第三方公司对该厂自动检测设备进行效对并正常运行。并保证今后杜绝类似事情发生。你单位自建厂以来一向是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在行业内也收获了良好的口碑,通过此次你单位以深刻的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已立即进行整改今年由于市场形势差生产不稳定,同时产品也出现了滞销现象,恳切的向我局提出减免行政处罚申请。

我局案件集体会审小组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集体会审,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违法行为已整改,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2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你单位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伍万叁仟叁佰元整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53300×20%=10660),从轻后处肆万贰仟陆佰肆拾元(42640元)的环境行政处罚;正常生产时,生产车间原料库车间内部分喷淋设施未正常运行,不能有效抑制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处贰万捌仟柒佰肆拾叁元(28743元)的环境行政处罚;两项环境违法行为共处罚款柒万壹仟叁佰捌拾叁元(71383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违法行为一:正常生产时,生产车间原料库车间内部分喷淋设施未正常运行,不能有效抑制粉尘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违法事实: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露,裁量等级 1;其他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超过改正期限: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21111],处罚金额(X)28743,代入公式:28743=20000+(200000-20000)x[1/5²+1²+1²+2²+1²+1²+1²+1²/5²×7]×50%,最终裁量金额:28743元。

违法行为二: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违法事实: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裁量等级 2;其他裁量因素:监测数据误差: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造成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或者标准物质测试)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2倍以上3倍以下的,裁量等级4;监测数据传输偏差: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分析仪表数据不一致,数据偏差1%以上5%以下的,裁量等级 1;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95%以上99%以下的,裁量等级1;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 3;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 2;管理类别: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4113, 2311], 处罚金额(X)53300, 代入公式:53300=20000+(200000- 20000)x[2/ 5²+4²+1²+1²+3²+2²+3²+1²+1²/5²×6]×50% ,减少20%的处罚(53300×20%=10660),最终裁量金额:426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 正常生产时,生产车间原料库车间内部分喷淋设施未正常运行,不能有效抑制粉尘排放;你单位未保证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两项环境违法行为共处罚款 柒万壹仟叁佰捌拾叁元(71383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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