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3〕39号
洛阳顺意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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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缑氏镇缑氏村207道口
法定代表人:张晶晶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3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车间内有一台铲车在运送石粉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产生的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照片;未采取减少内部物料气态污染物措施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3月17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40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3年3月20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辨,公司立即对现有检查到的问题进行整改:1.立即对喷淋设备进行工作减少粉尘排放。2.立即对驾驶员及生产厂长进行培训落实,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工作时喷淋,除尘工作同时进行。3.现已对所有问题全部整改到位。 4.因疫情原因,整个生产行业市场比较萧条,目前特别是该公司所属行业,原料占比重,能耗大,利润低,传统行业。目前低利润,高能耗,生存非常困难,特请我局依据该公司现有整改后的情况,酌情处理。
我局案件集体会审小组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辨情况进行了集体会审,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违法行为已整改,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2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款伍万陆仟元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56000元×20%=11200元),从轻后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肆万肆仟捌佰元整(448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万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万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1】,处罚金额(56000)元:代入公式56000=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1/ 5 )² + ( 1²+ 1² + 1² + 1² + 1²+ 1²+ 1²) / ( 5² x 7)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11200,最终裁量金额:448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2023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内有一台铲车在运送石粉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肆万肆仟捌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银行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