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3〕40号
济源市华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MA46TMJU4B
住址:河南省济源市大峪镇创业孵化园 308 室
违法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北环路靠近泰山石膏(河南)有限公司(南门)
法定代表人:彭新展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3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悬挂牌照、加装污染控制装置;你单位贮存的石膏渣部分裸露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减少粉尘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没有污染控制装置的照片;通知或公告后,仍未加装污染控制装置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照片;易产生扬尘物料未密闭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3月15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35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违法行为一:“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悬挂牌照、加装污染控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处环境行政罚款伍仟元整;
违法行为二:“贮存的石膏渣部分裸露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减少粉尘排放”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采取部分密闭措施导致扬尘污染的,(裁量等级 3);裁量因素: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内容:2000 吨以上,(裁量等级 5);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超过改正期限,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占地面积,内容:占地面积 500m²以上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 1, 1, 1,1,5,1,1,1],处罚金额(X):37598,代入公式:37598 = 10000 + ( 100000 - 10000) x [(3/5)²+(5²+1²+1²+1²+1²+5²+1²+1²+1²)/(5²×9)]×50%,最终裁量金额:3759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悬挂牌照、加装污染控制装置;你单位贮存的石膏渣部分裸露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减少粉尘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两项违法行为共处罚款 肆万贰仟伍佰玖拾捌元(42598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
户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