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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环罚决字〔2020〕第166号(偃环罚决字〔2020〕第166号)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0-07-08     点击次数:273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0〕第166

 

洛阳煊烨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7694595074(1-1)

地址:偃师市缑氏镇卢村

法定代表人李进琦

本机关于2020424日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根据洛阳市环境监察支队《关于查处洛阳煊烨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废气在线数据超标的监察通知(洛环支函〔2020〕214号)2020年4月24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确认你单位2020年4月13日10时废气污染因子烟尘排放浓度为:38.4mg/m³,2020年4月15日6时至7时废气污染因子烟尘为:43.42-90.40mg/m³,超出国家排放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要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询问笔录”关于查处洛阳煊烨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废气在线数据超标的监察通知等证据为证。可以证实你公司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这一事实。

你单位于2020522日签收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0〕第150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0〕第150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浓度超标20%以上50%以下的情形。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在法定幅度内(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报告表类项目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环境行政罚款贰拾贰万元。

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