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2〕194号
马朝海
住址:河南省郑州巩义市回郭镇柏峪村柏峪沟84号附1号
经营地址:洛阳市偃师区缑氏镇金屯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9月27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经营的该养鸡场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养殖废弃物(鸡粪便)。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租鸡舍协议;鸡场周边及排鸡粪的沙石坑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11月8日以留置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2〕212号)的方式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辨。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内,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时间,内容: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2,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2, 2],处罚金额(X):12500,代入公式:12500 = 0.0 + ( 50000.0 - 0.0 ) x [ 1.0 / 5 + ( 1 + 1 + 2 + 2 ) / ( 5 x 4 ) ] x 50% ,最终裁量金额:12500.0,身份证、租鸡舍协议、鸡场周边及排鸡粪的沙石坑,证据材料:书证(照片)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 2022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经营的该养鸡场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养殖废弃物(鸡粪便),此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壹万贰仟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