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2〕173号
洛阳市圣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3XEMX257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顾县镇李湾村4组
法定代表人:段尚武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8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照片;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生产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9月2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2〕182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2年9月6日提起陈述申辩,未提起听证。陈述申辩内容:2022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年产6000吨精密铸钢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中部分光氧催化灯管损坏。我局检查出该问题后,你单位立即组织人员对损坏的光氧催化灯管进行了更换,并对环保设施管理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对环保设备维护人员进行了培训,宣讲了环保知识及环保设施常发故障,提高环保意识,认真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台账及环保设施巡查机制,确保环保设施在生产中正常运行。你单位近年来因疫情原因及原材料价格上浮和销售不畅,近三年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举步维艰,对于我局在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拟对你单位处罚6.05万的罚款实在难以承受,鉴于你单位实际情况,及你单位及时积极改正的态度,请我局对你单位罚款进行酌情减免。
经我局案件集体会审小组讨论认为: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发现问题后你单位立即组织人员对损坏的光氧催化灯管进行了更换,已及时整改到位,建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项第2小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陆万零伍佰元的基础上减轻20%的处罚(60500元×20%=12100元),减轻后处48400元的环境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处罚金额(X):60500,代入公式:605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 + ( ( 2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12100.000,减轻处罚金额:12100.000,最终裁量金额:484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案件集体会审小组一致同意根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肆万捌仟肆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
户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