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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381环罚决字〔2022〕177号(偃师市商城街道宇峰底片厂)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2-11-13     点击次数:358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环罚决字〔2022177

偃师市商城街道宇峰底片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471CQ125

地址:偃师市商城街道办石硤村13

经营者:仲宇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8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生产270万双鞋用底片项目未按照要求对上料工序安装污染防治设施,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企业的行业证明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生产并产生粉尘的录像、照片;未安装集中处理设施的录像、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验收意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92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2181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95日,该陈述意见为虽然我单位做的验收和环评不一致,缺失了收尘-项,但这是验收公司的问题,而且贵局里也下发了准许生产的通知书,有不合适的地方,我厂可以积极进行整改,但是罚款该厂觉得有点冤屈。二、在贵局里来厂检查工作之前,我厂已经订好设备,联系过了安装公司,只是因为经济原因没有购回安装,在贵局提出问题以后,该厂已经没备到厂,在处罚通知下发之前设备已经安装完毕,非常配合局里的工作.三、我厂负责人和家属都是下岗职工,生活困难,家里两个孩子都在上学,学费都是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厂里设备购进和生产经营也全靠贷款支撑。这两年因为疫情的影响,经济形势严峻,企业步履维艰,企业一直处于半停产状态;濒临倒闭的边缘。恳请领导们能够的酌情考虑减免处罚,给企业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使企业渡过难关,今后我厂一定遵守各项环保制度,完善各种手续,按照局里的一切要求去经营生产。我局案件会审小组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集体会审,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同意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项第2小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伍万陆仟元的基础上减轻20%的处罚(56000×20%11200元),减轻后处环境行政罚款肆万肆仟捌佰元整(448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漏、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不足1个月,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处罚金额(X)=56000,代入公式:56000=20000+(200000-20000 ) x [ 1 / 5 + ((1+1+1+1 +1) / ( 5x5))]x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11200,最终裁量金额:448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 你单位年生产270万双鞋用底片项目未按照要求对上料工序安装污染防治设施,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肆万肆仟捌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