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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381环罚决字〔2022〕156号 ( 河南申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2-09-18     点击次数:271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环罚决字〔2022156

河南申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MA44R8CE2N

地址:洛阳市洛龙区郭寨村S243省道6

法定代表人:申小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7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监测,但监测不符合规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重点排污单位和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监控系统联网。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被检查人/委托书;资质认定证书;检测报告/原始记录;相关技术规范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727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216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起陈述申辩权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进行了监测,但监测不符合规定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2,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处罚金额(X)52000,代入公式:52000 = 20000.0 + ( 100000.0 - 20000.0 ) x [ 3.0 / 5 + ( ( 1 + 1 ) / ( 5 x 2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52000.0,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被检查人/委托书、资质认定证书、检测报告/原始记录、相关技术规范、不涉及,证据材料:书证(照片)

根据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重点排污单位、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大气污染物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信息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 进行了监测,但监测不符合规定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伍万贰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