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2〕71号
洛阳玖通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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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偃师市高龙镇高龙村北
法定代表人:王留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4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4月26日,你单位年加工30000吨沥青混凝土、乳化沥青及水泥稳定碎石项目沥青混凝土正常生产时配套安装的小膜浆液生物吸附净化降解处理未运行,产生的沥青烟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5月10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2〕83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2年5月12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辩称:你公司于2022年5月9日接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2】83号,你公司对本次处罚无异议,根据我局行政告知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现申辩如下:一、我局严格依法行政,对你司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你方积极配合现场检查取证,立即改正,你司已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制定污防设施操作流程。强化现场巡检。 二、2022年4月26日,你司沥青烟气处理系统未正常运行,系操做人员开启后,设备跳闸未发现导致。关于处罚金额(玖万陆仟伍佰元),念你司初犯,不是故意为之。望领导研究后从轻处罚,当前全国疫情形势严峻,市场形势低迷不振,工程量减少,资金缺口大。公司日常运营困难重重。你司属于小规模生产企业,如此大的处罚金额实在难以承受。综上所述,你公司对我局所调查的问题虚心接受,密切配合调查和行政执法。对检查出的环保问题立即整改到位,消除违法影响。希望我局考虑你公司现状,理解你公司的申辩诉求。从轻处罚为谢。我局案件集体会审小组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集体会审,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且你公司积极配合现场检查取证,立即改正,已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制定污防设施操作流程。强化现场巡检。经案件集体会审小组会审讨论决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项第2小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玖万陆仟伍佰元的基础上减轻10%的处罚(96500元×10%=9650元),减轻后处环境行政处罚捌万陆仟捌佰伍拾元整(86850元)。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同意根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捌万陆仟捌佰伍拾元整。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处罚金额(X):96500,代入公式:965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3.0 / 5 + ( ( 2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9650.000,最终裁量金额:86850.0减轻处罚,金额:965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2022年4月26日,你单位年加工30000吨沥青混凝土、乳化沥青及水泥稳定碎石项目沥青混凝土正常生产时配套安装的小膜浆液生物吸附净化降解处理未运行,产生的沥青烟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捌万陆仟捌佰伍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
户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