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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吸附材料产业园改扩建项目(二期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2-06-23     点击次数:359

偃环审〔20224 

 

关于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吸附材料产业园改扩建项目(二期)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吸附材料产业园改扩建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分析结论、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偃师市产业集聚区,利用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吸附材料产业园改扩建项目一期工程预留空地,新建1座原粉车间,并依托一期工程成品车间、材料库、仓库进行建设,不新增占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扩建年产10000吨成型分子筛生产线、扩建年产4000吨高硅分子筛原粉生产线、扩建年产12000吨分子筛原粉生产线、并将一期工程JLDM-1分子筛原粉及成型分子筛生产线调整为高硅分子筛研发线,新建1座原粉生产车间,并新增配套废水处理设施、有机废气处理措施、氨回收系统、除尘措施等环保设施。二期工程总投资52886.09万元,环保投资约6900万元。

二、该项目《报告书》评价目的明确,重点突出,内容全面,提出的环保措施可行,我局原则同意项目《报告书》,其他建设审批手续,请按有关程序办理。

三、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审批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公司应在工程设计和建设中将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根据《报告书》所提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二)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带式干燥炉、热风炉使用天然气,应按报告书要求安装低氮燃烧器。

生产过程混料、制球、干燥、焙烧、筛分、包装及破碎等工序产生的含尘废气应按报告书要求经收集并采用布袋除尘器或旋风分离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环评要求高度的排气筒排放,各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生产过程成胶、老化晶化、干燥、焙烧、模板剂储存、真空泵等工序产生的含尘有机废气应按报告书要求经收集并采用布袋除尘器+RTO燃烧系统+SCR脱硝装置处理达标后由32米排气筒排放,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同时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处理效率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的相关标准要求。

生产过程铵交换、L交换、洗涤过滤、干燥、焙烧、包装、交换液调配、氨水储存、真空泵等工序产生的含尘、含氨废气应经收集并采用布袋除尘器+氨回收系统处理后由20米排气筒排放,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有机废水处理站各单元产生的含氨、硫化氢及非甲烷总烃等废气应经收集并采用碱液吸收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20米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排放浓度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同时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处理效率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的相关标准要求。

职工食堂产生的含油烟、非甲烷总烃等废气应按报告书要求经油烟净化器处理达标后排放,油烟、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油烟去除效率应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中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按照报告书要求采取减少无组织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措施,确保厂界各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它相应标准要求

(三)项目要按照“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原则,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废水污染治理措施。

生产工序中产生的有机废水、设备清洗废水、车间清洗水、碱液吸收塔排水、真空泵排水应经有机废水处理站(采用“调节池+两级沉淀+LDO高级氧化+SBR+ABR厌氧+兼氧生化+好氧+MBR+深度催化氧化”工艺)处理;含氨废水应经氨回收系统(汽提脱氨工艺)处理高硅分子筛研发线产生无机废水按报告书要求依托一期工程经过无机废水处理站(两级混凝沉淀工艺)处理高硅分子筛研发线产生的有机废水按报告书要求依托一期工程经过机废水处理站处理,含氨废水按报告书要求依托一期工程经氨回收系统处理X型分子筛原粉M交换废水、有机废水处理站、无机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废水及经氨回收系统处理后的其他含氨废水应按报告书要求依托一期工程综合废水处理站(采用“混凝沉淀+砂滤+超滤+离子交换+纳滤+反渗透+MVR蒸发结晶”工艺)进一步深度处理后,出水水质应满足《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要求,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JLPS成型分子筛交换废水按报告书要求“管式膜过滤+高压反渗透”处理;JLDN-1L分子筛原粉铵交换废水及洗水、Li-LSX生产线N交换废水及N交换滤饼洗水应按报告书要求经氨回收系统预处理;上述各类预处理废水应与X型分子筛原粉M交换滤饼洗水Li-LSX生产线M交换滤饼洗水、高压反渗透浓水MVR蒸发结晶处理;蒸发冷凝水及清水应按报告书要求回用于生产,禁止排放

JLPS成型分子筛晶化滤饼洗水、X型分子筛原粉晶化滤饼洗水及Li-LSX晶化滤饼洗水应按报告书要求依托一期工程经过生产废水处理站2(采用“pH值调节+混凝反应+平流沉淀+砂滤”工艺)处理生活污水应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厂区总排口外排废水水质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及《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要求。

本项目应规范化建设废水排污口,在废水总排口设置在线监测仪器和废水流量计,并与环保主管部门联网。

(四)本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提出的地下水污染防治方案,根据分区防治的原则落实各区域相应的防治措施,加强管理、定期监测,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五)项目各类固体废物按照环评要求合理处置,综合利用。项目产生的各种危险废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厂内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建设单位应按报告书要求做好各类污染物的收集及处置,落实各区域相应的防治措施,加强管理,避免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

(六)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4类标准要求。

五、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COD:5.4052t/a,氨氮:0.8847t/a,氮氧化物:32.0787t/a,非甲烷总烃:1.0415t/a。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有相关的污染物排放值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标准执行。

七、项目涉及土地土地、规划、文物保护等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八、你公司应按要求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

九、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偃师环境执法部门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做好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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