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1〕第306号
偃师市中成建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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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偃师市城关镇洛神路53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开发的书香苑(二期)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现场勘查和对你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开发的书香苑(二期)项目正在施工,施工工地部分黄土裸露,施工时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偃环责改〔2021〕第204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影视资料”等为证。
你单位该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建设项目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围挡并进行维护;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的规定。我局以直接送达的方式于2021年12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29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根据2021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的问题以及提出的整改要求,你单位进行了积极整改,并于2021年12月8日整改到位,整改措施: (一)对现场裸露黄土进行百分百覆盖;(二)将损坏雾炮设备修复并投入使用; (三)集中组织该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学习抑制扬尘的知识及有关法律条文。你单位一直重视环保工作,结果由于工地刚开始施工,管理人员疏忽,还是出现了环境违法行为,给你单位的环保工作敲响了警钟,通过这次违法行为,你公司全体员工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并立即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学习抑制扬尘的知识及有关法律条文。由于你单位初次违反相关规定,并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希望从轻或免于处罚。
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你单位开发的书香苑(二期)项目正在施工,施工工地部分黄土裸露,施工时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鉴于你单位当天立即进行了整改,并且已整改到位,整改措施: (一)对现场裸露黄土进行百分百覆盖;(二)将损坏雾炮设备修复并投入使用。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酌情减轻20%的处罚(38000元×20%=7600元)。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违法事实为一般;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时间不满1个月。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环境行政罚款叁万零肆佰元。
限于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区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