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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环罚决字〔2021〕第282号(偃师市长福远制鞋厂)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12-21     点击次数:340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1〕第282

 

偃师市长福远制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337157599D

    地址:偃师市产业集聚区(工业区石硖村)

投资人张冰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勘查和对你单位生产厂长的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年产60万双布鞋项目注塑制鞋生产线正常生产时配套建设的脉冲袋式除尘器正常运行,但注塑机进料口上方集气罩引流风机未运行,致使注塑机进料过程中产生部分的粉尘未经有效收集直接排放。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偃环责改2021〕第3047),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确保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以直接送达的方式于2021年12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26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你厂位于商城街道石硖工业区。1115日,因为疏于管理,造成注塑机进料口上方集气翠引流风机未运行,没有及时检查发现,致使注塑机进料过程中产生的部分粉尘未经有效收集直接排放被检查发现这一问题后,你厂及时进行整改,现已全部整改完毕。自2020年初新冠疫情暴发以来,国内鞋业内销市场疲软,外贸供货订单大量取消,企业生产极不稳定,你厂经营也进入困境,产量下滑严重,客户流失很多。同时,你厂还存在用工难、员工工资上涨较多、产品质量下滑、市场货款无法按时结算,资金流转困难等多种困难。没有流转资金进来,你厂无法及时购买材料。同时,今年春季以来,鞋料等原材料上涨30%以上,需支付现金方式才能购买;以上问题造成了现在经营困难,难以维持。通过这次事件你厂诚恳的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要加强企业管理,加强环保知识的学习,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积极配合环保管理部门各项治理工作,牢记环保工作重要性,将本次事件作为你厂环保工作学习提升的契机,全面提升你厂环保工作质量。你厂希望减免处罚。(后附整改照片)

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你单位年产60万双布鞋项目注塑制鞋生产线正常生产时配套建设的脉冲袋式除尘器正常运行,但注塑机进料口上方集气罩引流风机未运行,致使注塑机进料过程中产生部分的粉尘未经有效收集直接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鉴于你单位及时进行了整改,现已全部整改完毕。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酌情减轻20%的处罚(63200元×20%=12640元)。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20:你单位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漏、逸散,危害后果一般;项目建设地点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两年内未受到同类处罚;执法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环境行政罚款伍万零伍佰陆拾元

限于你单位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1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