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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环罚决字〔2021〕第272号(洛阳永威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12-21     点击次数:337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1〕第272

 

洛阳永威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719188091C

    地址:偃师市大口后周村

法定代表人周俊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现场勘查和对你单位副经理的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年产2万套钢制家具项目正常生产时喷粉工序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光氧催化设备部分灯管损坏未及时更换(共20根灯管,8根灯管损坏),你单位未规范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偃环责改2021〕第804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正常生产时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我局以直接送达的方式于2021年11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25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根据20211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的问题以及提出的整改要求,现已全部整改到位,整改措施: ()对损坏的光氧催化灯管全部更换: ()对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安排专人管理,定期培训环保方面的知识,提高环保意识。通过这次违法行为,你单位上下深刻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并立即组织全单位人员认真培训学习环保方面的知识,并对设备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由于你单位今年初次违反相关规定,并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为此提出请求,希望酌情给予你单位减轻处罚。(后附整改照片)

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你单位年产2万套钢制家具项目正常生产时喷粉工序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光氧催化设备部分灯管损坏未及时更换(共20根灯管,8根灯管损坏),未规范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鉴于你单位已全部整改到位,整改措施: (一)对损坏的光氧催化灯管全部更换: (二)对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三)安排专人管理,定期培训环保方面的知识,提高环保意识。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酌情减轻20%的处罚(60500元×20%=12100元)。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表16:你单位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执法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环境行政罚款肆万捌仟肆佰元

限于你单位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1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