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1〕第271号
洛阳盛江红强摩托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593448678F
地址:偃师市岳滩镇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李红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9月20日,接洛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办的洛环监支函〔2021〕509号监察通知,通知显示你公司2021年9月20日喷漆房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口监测点部分时段出现超排情况。具体数据:苯:1.13毫克/立方米。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苯:1毫克/立方米)。
2021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年产15万辆三轮摩托车及零部件项目2021年9月20日正常生产期间在线数据异常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21年9月20日喷涂工段正常生产期间,配套的催化燃烧设备正常工作时引风机线路故障导致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造成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自动在线监控数据苯部分时段超标。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偃环责改〔2021〕第507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洛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洛环监支函〔2021〕509号”等为证。
你单位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我局以直接送达的方式于2021年11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17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环境行政罚款贰拾万元。
限于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