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1〕第270号
当事人:王跃辉(金属表面处理项目负责人)
住址:河南省偃师市缑氏镇盆窑村
项目地址:河南省偃师市缑氏镇盆窑村6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负责的金属表面处理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负责的金属表面处理项目存在:1、开工建设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2、盐酸池内盐酸挥发产生的酸雾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偃环责改〔2021〕第7039号),责令你负责的金属表面处理项目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七日内拆除设备、清除原料、恢复原状。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上述违法行为:1、你负责的金属表面处理项目开工建设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2、盐酸池内盐酸挥发产生的酸雾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1月26日以《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270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负责的金属表面处理项目开工建设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表1:你负责的金属表面处理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电镀项目);项目建设地点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内;违法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内;执法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环境行政罚款壹仟壹佰柒拾元。
2、盐酸池内盐酸挥发产生的酸雾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表20: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漏、逸散,危害后果一般;项目建设地点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违法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执法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环境行政罚款陆万叁仟贰佰元。
二项共计环境行政罚款陆万肆仟叁佰柒拾元。
限于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