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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环罚决字〔2021〕第268号(洛阳清湖名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12-21     点击次数:302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1〕第268

 

洛阳清湖名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5MJQD2M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顾县镇曲家寨村310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远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现场勘查和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年产600吨新型环保材料项目正常生产时挤出工序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光氧催化设备部分灯管损坏未及时更换(共9组灯管,4组灯管损坏),你单位未规范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偃环责改2021〕第6053),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我局以直接送达的方式于2021年11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25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根据20211029,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经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年产600吨新型环保材料项目正常生产时挤出工序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光氧催化设备部分灯管损坏未及时更换(9组灯管4组灯管损坏),造成污染防治设施未规范运行。当天你单位立即进行了积极整改,立即对损坏的光氧催化灯管进行了更换,并安排专人看护管理,定期培训环保方面的知识,提高环保意识,确保正常生产时环保设备正常运行。今年因疫情、水灾、限电等影响,公司效益不好资金周转极其困难。请我局念在你单位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希望酌情给予减轻处罚。通过这次违法行为,单位全体员工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并立即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环保相关知识和环保设备的操作规范,避免类似环境问题的发生。

我局对该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认为该单位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该单位年产600吨新型环保材料项目正常生产时挤出工序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光氧催化设备部分灯管损坏未及时更换(共9组灯管,4组灯管损坏),未规范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确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不予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16:你单位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1次(偃环罚决字〔2020〕第443号);执法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环境行政罚款陆万玖仟伍佰元

限于你单位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1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