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1〕第253号
偃师市光达预焙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05FKC8C
地址:偃师市山化乡光明村
投资人:彭万治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0月17日,生态环境部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工作专业组向我局反馈偃师市光达预焙加工厂存在“破碎工段运行时配套的除尘设施风机未开”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反馈的问题后立即到你单位进行核查,经现场核查和对你单位经理的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年产50000吨特种冶金电极自然块生产线项目正常生产时残阳极破碎工序配套的袋式除尘器风机未开启,致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偃环责改〔2021〕第104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以直接送达的方式于2021年11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22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2021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年产50000吨特种冶金电极自然块生产线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经现场调查核实,你厂年产50000吨特种冶金电极自然块生产线项目正常生产时残阳极破碎工序配套的袋式除尘器风机未开启,致使产生的粉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对此违法行为,你厂积极配合调查,当时风机出现故障导致除尘器停运,由于除尘器离厂区较远,工人未能及时发现。对此违法行为你厂立即进行了整改,立即对风机进行了维修,除尘器配备专人进行巡视,确保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同步正常运行,达标排污,避免再次出现类似的违法行为。今年由于受疫情影响,你厂效益不好,资金周转困难,请我局根据你厂的情况酌情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你单位年产50000吨特种冶金电极自然块生产线项目正常生产时残阳极破碎工序配套的袋式除尘器风机未开启,致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鉴于你单位立即进行了整改,对风机进行了维修,除尘器配备专人进行巡视,确保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同步正常运行达标排污。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酌情减轻10%的处罚(59600元×10%=5960元)。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表20:你单位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漏、逸散,危害后果一般;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两年内未受到同类处罚;执法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环境行政罚款伍万叁仟陆佰肆拾元。
限于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