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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环罚决字〔2021〕第222号(偃师市虹安制鞋厂)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11-08     点击次数:218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1〕第222

 

偃师市虹安制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461UK8X

    地址:偃师市商城街道办事处赫田寨村

投资人田安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偃师市环境监控中心移交的《偃师市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系统用电异常系统截图》,显示单位2021年10月15日07:30至12:15、12:30至17:15期间用电监控系统数据异常。

2021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核查和对你单位厂长的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年产120万双布鞋项目产污环节聚氨酯生产线正常生产时,配套的治污设施光氧催化+活性炭、风机未开启,致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偃环责改2021〕第3043),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偃师市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系统用电异常系统截图”等为证

你单位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0月22日以《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2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关于20211018 日环保设备未和生产设备同步开启,是因为当天家中有人在市医院做手术,家里人都在医院照应,厂里只有工人,忘记开环保设备。为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你厂立即对检查的问题进行了整改,于1020日整改到位,具体措施如下:1、在检查后立即对生产线进行停产。2、对污染防治设备线路和生产设备线路进行集中整合,使污染防治设施与生产设备同步开启,彻底解决忘开环保设备的问题。3、为进一步加强工人的环境意识,对工人进行了环境意识的培训,并要求所有人员生产线开启前,一定要开污染防治设施。今年因为疫情原因,原材料上涨,市场疲软等诸多因素,造成该厂经营困难,你厂希望从轻处罚。

我局对该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你单位年产120万双布鞋项目产污环节聚氨酯生产线正常生产时,配套的治污设施光氧催化+活性炭、风机未开启,致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鉴于你单位立即对检查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并于2021年10月20日整改到位,具体整改措施:1、在检查后立即对生产线进行停产;2、对污染防治设备线路和生产设备线路进行集中整合,使污染防治设施与生产设备同步开启,彻底解决忘开环保设备的问题;3、为进一步加强工人的环境意识,对工人进行了环境意识的培训,并要求所有人员生产线开启前,一定要开污染防治设施。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酌情减轻20%的处罚(105500元×20%=21100元)。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表16: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执法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环境行政罚款捌万肆仟肆佰元

限于你单位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