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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环罚决字〔2021〕第201号(偃师然合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10-19     点击次数:419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1〕第201

 

偃师然合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079400647Q

    地址:偃师市商城街道办事处(杏园村)

法定代表人段青丽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现场勘查和对你单位厂长的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存在:

违法行为一:你单位年产5000吨绿色表面活性剂项目未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设置排污口;新建搅拌储存项目开工建设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偃环责改2021〕第3030),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对厂区内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进行整改;新建项目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1、年产5000吨绿色表面活性剂项目未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设置排污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2、新建搅拌储存项目开工建设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9月9日以《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17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20218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进行检查过程中,认定你公司在雨污分流方面做的不规范,对你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通知书。你公司立即按照要求,结合排污口的情况,对雨污分流设施进行整改:一、将在线检测池出口位置设置弯管直接进入冷凝水收集池(加相片标主位置1所示),并用水泥封闭。二、将收集池的冷凝水经水泵输入政府指定的收集管网(如相片标注位置2所示)。彻底将收集冷凝水和雨水沟分开,从根本上实现了雨污分流。在今后的工作中,公司将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进行操作,严格管理。同时,希望酌情减免行政处罚金额。(后附整改照片)。

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你单位年产5000吨绿色表面活性剂项目未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设置排污口;新建搅拌储存项目开工建设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鉴于你单位立即按照要求,结合排污口的情况,对雨污分流设施进行整改:1、将在线检测池出口位置设置弯管直接进入冷凝水收集池,并用水泥封闭。2、将收集池的冷凝水经水泵输入政府指定的收集管网。彻底将收集冷凝水和雨水沟分开,从根本上实现了雨污分流,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单位年产5000吨绿色表面活性剂项目未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违法行为酌情减轻20%的处罚(74000元×20%=14800元),环境行政罚款伍万玖仟贰佰元。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1、年产5000吨绿色表面活性剂项目未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

 《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污染防治类表10: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投入使用6个月以上;排放去向为Ⅲ类水体;废水类别为生活废水;超过限期拆除时间5天以上不足10天;执法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行政罚款伍万玖仟贰佰元

2、新建搅拌储存项目开工建设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表1: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持续时间3个月以内;执法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行政罚款伍万肆仟陆佰元

两项共计环境行政罚款壹拾壹万叁仟捌佰元

限于你单位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