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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环罚决字〔2021〕第145号(洛阳大志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09-08     点击次数:384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1〕第145

 

洛阳大志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772170333W

地址:偃师市岳滩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林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省涉VOCS专项督查组工作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现场查阅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和废气的监测情况,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要求你单位1#废气排放筒颗粒物每半年监测一次;2#废气排放筒颗粒物每半年监测一次;3#废气排放筒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每半年监测一次;4#废气排放筒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每半年监测一次;5#废气排放筒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每半年监测一次;6#废气排放筒林格曼黑度、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每半年监测一次;7#排气筒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每半年监测一次;8#排气筒氯化氢每半年监测一次;废气排放口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恶臭每半年监测一次;厂区内涂装工段旁非甲烷总烃每半年监测一次;废水总排口PH、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氨氮、硫酸盐、氟化物、石油类每季度监测一次。但你单位2020年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要求的监测内容进行监测。(2020年度你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只监测了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因子,其他因子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监测;无组织废气排放口未进行监测。)。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偃环责改2021〕第5036),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为证

你单位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二十四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我局以直接送达的方式于2021年7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12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你公司请求减免行政处罚:针对省生态环境厅专项督查组检查中交办的2020年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要求的监测内容进行监测”问题,经公司查询公司2020年自行监测报告得出:12020年你公司分别进行三次自行监测,分别是6月份、7月份,进行全厂废水、废气的自行监测,监测报告已提交,主要监测因子: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磷。22020年,该公司是按照公司自己制作的监测方案实施,2020818日才拿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排污许可证。20201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经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予以公布,自202131日起施行。因此,2020年,你公司是按照自行编制的监测方案进行了监测,监测报告同时向我局进行提交;2021年公司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行监测方案进行自行监测。3、公司历年来环保投资均达到200万之多,并且因环保整改停产达1个月,同时2021年原辅材料上涨等,资金困难,企业负担严重。综上所述,你公司希望减轻罚款。

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你单位2020年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要求的监测内容进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鉴于人单位申辩材料所述情况属实,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酌情减轻20%的处罚(96500元×20%=19300元)。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表7:你单位进行了监测,但监测不符合规定;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废气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执法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环境行政罚款柒万柒仟贰佰元

限于你单位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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