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1〕第118号
偃师市晟达耐火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09TPT93
地址:偃师市府店镇双塔村
投资人:宋建设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现场勘查和对你单位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年产9000吨耐火材料技改项目2号车间内浇筑料生产线收尘设施安装不完善,风机风力不够,致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排放。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偃环责改〔2021〕第701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纠正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7月8日以《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1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根据我局2021年6月23日向你厂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要求,你厂对技改项目2号车间内浇注料生产线收尘设施安装不完善,风机风力不够,造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排放的行为,采取了有效措施,进行了积极整改:(1)加大收尘风机风力,(2)增加收尘管道安装,使收尘面积扩大到最大,将原有无组织排放减小到低,防止环境污染,并于6月26日整改到位。你单位一直重视环保工作,每月都进行环境保护方面的岗位培训,结果还是出现了环保违法行为,你单位对相关岗位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并在单位岗前例会上进行了通报批评,使单位全体员工都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由于受新冠病毒疫情的影响,2020年至今,你单位一直处于停产及半停产状态,经营严重亏损,资金周转特别困难,员工工资发放都到了难以为继的地步,你厂希望酌情给予减免处罚。
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该单位年产9000吨耐火材料技改项目2号车间内浇筑料生产线收尘设施安装不完善,风机风力不够,致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鉴于你单位及时进行了整改,加大收尘风机风力,增加收尘管道安装,使收尘面积扩大到最大,将原有无组织排放减小到低。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酌情减轻15%的处罚(5600元×15%=8400元)。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表20:你单位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漏、逸散,危害后果一般;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执法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环境行政罚款肆万柒仟陆佰元。
限于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