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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环罚决字〔2020〕第321号(洛阳北易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0-10-28     点击次数:374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0〕第321

 

洛阳北易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773695027X(1-1)

地址:偃师市岳滩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笑三

本机关于202084日对你单位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

202084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夏季臭氧污染防治强化监督帮扶工作组到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喷漆工段配套安装的漆雾喷淋风箱处喷淋水管道破裂,循环废水经管道破裂处排入下水道流入事故应急池后未处理直接排入产业集聚区污水管网(喷涂工段漆雾喷淋循环水环评要求应当循环使用不外排)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可以证实你单位存在喷漆工段配套安装的漆雾喷淋风箱处喷淋水管道破裂,循环废水经管道破裂处排入下水道流入事故应急池后未处理直接排入产业集聚区污水管网(喷涂工段漆雾喷淋循环水环评要求应当循环使用不外排)这一事实。

你单位于202097日签收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0〕第292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0〕第292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喷漆工段配套安装的漆雾喷淋风箱处喷淋水管道破裂,循环废水经管道破裂处排入下水道流入事故应急池后未处理直接排入产业集聚区污水管网(喷涂工段漆雾喷淋循环水环评要求应当循环使用不外排)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形。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在法定幅度内(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报告表类项目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环境行政罚款肆拾万元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