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偃环监表[2021]56号
关于洛阳御诚新材料有限公司
年产6000吨竹木纤维集成墙面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洛阳御诚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竹木纤维集成墙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中的分析结论、建议及专家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环保“三同时”制度,施工期按报告表要求做好各类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区域环境的影响;营运期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同意《报告表》提出的大气污染治理措施:生产投料产生的含尘废气应按《报告表》要求经收集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料破碎研磨区域按要求进行二次密闭,含尘废气经收集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生产过程中挤出有机废气经收集通过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各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标准要求;同时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处理效率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建议值要求。
生产过程中涂布、印刷、烘干等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通过油烟净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标准要求(同时满足《河南省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 1956-2020)标准要求及《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去除效率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建议值要求。
生产过程中覆膜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通过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处理效率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建议值要求。
职工食堂油烟废气经收集通过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标准要求后排放。
项目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也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和其他标准要求。
3、同意《报告表》中废水处理方式:职工生活污水由化粪池收集预处理后与生产洗辊废水共同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用于厂区绿化和道路洒水。
4、确保项目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4类标准要求。
5、项目固体废物按照环评要求合理处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在厂区设置暂存区,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按报告表要求厂区各生产场所落实相应的防治措施,加强管理,避免对地下水、土壤环境造成污染。
二、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二氧化硫:0.2286t/a,氮氧化物:0.7484t/a。
三、今后国家或地方颁布有关的新的环境标准或管理规定的,你公司应按新的标准要求执行。
四、该项目涉及土地、规划、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五、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六、偃师市环境执法部门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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