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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建设系统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等实施方案(试行)

来源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9-08-19     点击次数:1596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65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17〕44号),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着力推进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共享,着力构建激励诚信、惩戒失信和奖惩协同三大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实现覆盖建设系统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基本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年底前,规范完善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建成触发反馈、信用修复、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  

 (三)基本原则

 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坚持部门联动、社会协同。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坚持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坚持重点突破、示范带动。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失信问题。

 坚持以德为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宣传教育引导人们树立向善、向上、向前的诚信意识,弘扬真善美,鞭笞假丑恶,营造良好的社会人文诚信环境。

 (四)联合奖惩实施主体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属各事业单位、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加快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基础建设

 (一)加强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建设。梳理制定信用信息目录,出台信用信息归集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实现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全覆盖,不留死角和盲区。

 (二)加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持续推进市信用信息综合平台运营、维护及升级改造工作,建设完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加快建设各县(市、区)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各信息系统平台数据全面对接。

 三、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一)建立事前信用承诺机制。在“洛阳城建信息网”开辟诚信承诺专栏,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和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诚信承诺活动,激励市场主体守信践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形成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二)培育、推介和宣传诚信典型。组织开展诚信创建活动,持续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培育诚信典型。每年召开洛阳市城建系统诚信建设表彰会或座谈会,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扩大社会影响。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洛阳城建信息网”进行公示。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并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纳入诚信“红榜”向社会公开发布。大力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发挥诚信典型的示范作用。

 (三)加大对诚信行为的褒扬和激励。对诚信行政相对人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诚信市场主体、诚信个人优先提供公共服务。对企业按诚信等级实施分类监管。

 1.对诚信主体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有相关职能的各科室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容缺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2.对诚信主体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机关各科(室),委属各事业单位,各县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在实施公共服务过程中,应主动查询市场主体及其法人代表、高管人员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管理服务决策的参考。在实施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安排、招商引资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予以支持。

 3.对诚信主体实施分类监管。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实施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为诚信市场主体提供便利服务。对诚信典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适当优化抽查频次。

 四、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一)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欠薪或恶意欠缴“五险一金”、非法集资、合同欺诈、无证照经营、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二)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三)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并依托洛阳市信用信息综合平台、洛阳城建信息网、信用洛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公示;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提供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查询服务,便于有关市场主体识别失信行为并对失信主体进行惩戒。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四)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引导行业协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五)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

 (六)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五、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一)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依法对激励和惩戒对象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

 (二)实施部门协同联动。对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发起部门协同联合激励与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

 (三)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着力推进信息公开。推动各部门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洛阳城建信息网公示,并同步报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

 (四)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依托洛阳市信用信息综合平台联合激励惩戒系统,将平台的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中推动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为第三方征信机构创造需求。健全征信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

 (五)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推动落实诚信建设“红黑榜”发布制度,落实对“红榜”、“黑榜”企业和个人的褒奖和约束措施,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和退出机制。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参考使用。 

 (六)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逐步完善强制性措施和推荐性措施,推动相关法规制度建设。落实对重大失信企业、违法失信上市公司、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单位及责任人的联合惩戒备忘录,对同时被纳入两个及以上领域黑名单的严重失信企业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七)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八)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发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在洛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为加强城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成立“洛阳市城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综合科,负责全市城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也要建立相应机构,加强城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城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整合利用各方资源,强化组织实施,加强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统筹协调。

 (二)明确职责任务。各有关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分解细化任务,明确推进措施,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强考核评估。洛阳市城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方案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将联合惩戒的落实情况纳入委综合评价、绩效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内容。将全年联合奖惩工作开展情况报市政府信用办。

 

 附件:1.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实施

 细则

 2.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目录

 

附件1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

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一、目的

为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各方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洛阳市关于建设系统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建设领域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定义

本细则所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管理),是指以县(市、区)以上政府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表彰奖励、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为基础,对信用主体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中因表现突出获得荣誉和奖励或者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情况的信用主体信息向社会公布,对诚实守信或诚信缺失的信用主体分别给予激励、警示或惩戒等措施的统称。

 三、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包括:

(一)施工企业、建设单位、装饰企业、监理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检测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图审机构、建材生产企业、物业管理企业、评估企业等。

(二)以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

 四、管理部门

“洛阳市城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综合科,负责全市城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

 市住建委市政建设管理科、建筑管理(勘察设计)科、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科学技术教育科、行政审批服务科、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科、安全监督管理科、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洛阳市抗震办公室、洛阳市建设委员会建材管理处、洛阳市建设委员会建筑施工管理处、洛阳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洛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洛阳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洛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洛阳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洛阳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各县(市、区)住建局等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负责开展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各方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审核工作。

 领导小组负责审核信用信息并对外公布。信息采集单位依据各自职能对所采集的信用信息负责。

 领导小组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中国人民银行洛阳支行、洛阳银行等部门以及各行业监管部门,对信用信息实施共享联动。

 五、信用信息内容

 本细则所称信用信息包括守信行为、失信行为和信用等级评定。

(一)守信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各方主体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通过行政审批、资质评审认定,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二)失信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各方主体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被县(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被投诉举报查实认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主要参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目录》。

(三)信用等级评定

 1.评定方式

 由领导小组组织第三方评审,综合采用各行业职能管理部门、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行业协会提供的综合考评、行业排名等信息,对各方责任主体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2.评定周期

 信用等级评定每季度进行一次,并对评定结果进行更新。

 3.评定指标

(1)企业内部各项管理保障体系。

(2)资金支付信用体系。

(3)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

(4)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

(5)施工现场管理。

(6)招投标管理。

(7)市场行为。

(8)培训工作情况。

(9)其它。

 4.评定内容

 详见《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目录》。

 六、信用信息采集

(一)采集内容

 1.县(市、区)以上各类表彰奖励的决定、文件及证书。 

 2.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3.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停工通知书。

 4.各主管部门的通报文件及处理决定。

 5.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检查认定的不良行为认定文书或处理决定的文书。

 6.媒体披露、投诉举报查实认定的不良行为认定文书或文件。

 7.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各职能部门单位的考核结果。

 8.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9.其它。

 (二)采集方式

 1.信用信息按照“谁主办、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采集。由形成该信息的有关科室(单位)进行采集。

 2.按照“权责一致、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形成的信用信息,由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机构进行采集。

 七、信用信息报送

 (一)报送单位

 市住建委各职能管理部门、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用信息主体单位。

 (二)报送对象

 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建委综合管理科)。

 邮箱:LY3937946@163.COM,电话:63937946。

 (三)报送方式

 信用信息经相关领导签批后,纸质版同电子版同时报送。

 (四)报送时限

 良好行为记录的公示时间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审批、奖励和表彰下达后7日内。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示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每季度进行一次,公示时间为下一季度的前5个工作日内。

 八、信用信息公示

 领导小组负责将信用信息推送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洛阳、洛阳城建信息网等网站公示,并及时更新。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洛阳城建信息网、信用洛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查询相关主体的信用信息,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联合惩戒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

 九、信用信息共享

 信用信息通过信用洛阳、洛阳市城建信息网、市有关部门信息管理系统共享获取。

 十、信用信息公示期限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示期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示期根据其具体失信等级进行划分,公示期为6个月至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期满后视其整改情况决定是否延长公示期限,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领导小组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示期限。公示期内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从重处罚,公示期在前一次公示期结束后顺延。

 信用等级评定依照最新评定结果。

 十一、信用信息撤销

 良好行为记录公示期满自行撤销。信用信息主体单位在公示期内出现不良行为记录的,其良好行为记录公示自行撤销。

 信用信息主体单位在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满并对相关不良行为作出整改后,填写《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撤销单》并经领导小组签批后予以撤销。

 经领导小组认定,对不良行为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信用信息主体单位填写《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撤销单》,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消,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不良记录,并在相应信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同时应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十二、相关措施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的相关措施

 领导小组会同各职能部门对不良行为信息公示对象在公示期内采取以下相关措施:

 1.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进行重点专项监督检查;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不定期开展抽查。

 2.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3.依法依规暂停其相关资质证书的评审,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依法依规对其资质作撤销或降级处理。

 4.依法对惩戒对象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5.对其提出的行政审批、许可、登记备案事项申请从严审核,对其承诺事项均进行核实,并按法定最长时限办结。

 6.在政府性资金支持等选择性扶持政策的执行时,取消其申请资格。

 7.公示期内不得享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优惠政策,并不得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各类认定认证和荣誉评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得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各项荣誉评选。

 8.发现有新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相关措施。

 (二)跨部门联合采取的相关措施

 领导小组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中国人民银行洛阳支行、洛阳银行等部门以及各行业监管部门,对不良行为信息公示对象采取以下相关措施:

 1.对其提出的行政审批、许可、登记备案事项申请从严审核,对其承诺事项均进行核实,并按法定最长时限办结。

 2.限制失信企业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3.在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安排过程中,将失信企业的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

 4.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享受优惠性政策支持的审慎性参考。

 5.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6.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等招投标。

 7.依法限制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8.将失信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提高随机抽查概率。

 9.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

 10.限制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

 11.在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用卡时,由金融监管机构推动,金融机构将失信企业及其失信相关人的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12.限制失信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和获得认证证书,已获得认证证书的,暂停或撤销相应的认证证书。

 十三、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

(二)各相关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三)市住建委各行业职能管理部门、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开展信用信息管理的各项工作。

(四)信用信息收集上报情况纳入各单位年终目标考核。

(五)纪检监察、政策法规等部门应对诚信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2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目录

(试行)

 

 第一部分 机关及委属事业单位诚信目录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信用信息目录

(一)企业失信行为(严重失信)

 1.违反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2.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3.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5.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6.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8.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9.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10.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法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11.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12.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13.存在其他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严重失信惩戒措施

 1.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2.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4.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5.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及配送活动。

 6.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二类疫苗采购活动。

 7.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林权流转。

 8.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9.依法限制失信企业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

 10.依法限制失信相关人担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专家。

 11.依法限制失信相关人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从业。

 12.依法加强对失信企业、失信相关人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各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严重违法失信人、失信主体信息将被上传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交互共享,并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洛阳城建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三)企业失信行为(一般失信)

 1.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2.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4.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5.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6.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7.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8.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9.招标人超过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10.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

 1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1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1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14.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5.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6.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

 (四)一般失信惩戒措施

 1.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将在招标公告等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对于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查询,一旦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则对联合体进行整体限制。

 2.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人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事宜时,将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推动招标活动更加规范、高效。

 3.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活动。相关单位不得聘用失信被执行人为评标专家,对聘用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专家,将及时清退。

 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业活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聘用招标从业人员时,将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对从业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业人员予以处理。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目录

(一)企业失信行为(一般失信) 

1.企业受县(市、区)建设局通报批评1次,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半年。

2.企业所属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不符合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经责令整改未按时完成的,每查处1次,半年内有效。

3.受洛阳市住建委通报批评1次,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半年。

4.被记录并公示过其他不良行为1次的,有效期半年。

5.企业所属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建筑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规定,经责令整改未按时完成的,每查处1次,半年内有效。

6.受洛阳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1次,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半年。

7.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8.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9.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10.建筑施工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11.建筑施工企业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12.建筑施工企业被责令停工后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

13.建筑施工企业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14.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

(二)企业失信行为(严重失信)

1.建筑施工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

2.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建设部通报批评1次扣10分,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半年。

3.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

4.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5.施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6.施工单位接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7.施工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8.假造监管部门证件、印章、文件的,1次扣10分,向监管部门提交的文件资料弄虚作假的,1次扣10分,有效期半年。

9.违反规章,造成重大危险源失控的,1次扣10分,有效期1年。

10.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1次扣10分,有效期半年。

11.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死亡3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下、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内),直接否决列为失信。

12.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列为严重失信。

1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列为严重失信。

14.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1亿元以上经济损失)直接列为严重失信。

三、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目录

对违规违法行为,分别对相对公司和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是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二是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是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进行公示。

四是依法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

(一)企业失信行为(一般失信)

1.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2.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2.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5.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6.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7.企业不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墙改系统信用信息目录

1.企业失信目录(一般失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复检换证,并予以公示。

(1)发生违法、违规以及重大事故的。

(2)新型墙体材料抽检不合格、整改未完成的。

(3)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4)同一产品在有效期内被两次停用《认定书》的。

(5)产品已不在新型墙材目录内或不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的。

2.企业失信目录(严重失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部门吊销《认定书》,并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予以公示。

1.在有效期内发生违法、违规或重大质量事故(包括二次检查不合格)的。

2.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认定书》的。

3.在有效期内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整改不到位的。

五、勘察设计和图审机构信用信息目录

(一)企业失信目录(一般失信)

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的。

2.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5.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6.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7.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8.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

9.未按规定上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0.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的。

11.出具虚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二)企业失信目录(严重失信)

1.以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2.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

3.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4.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5.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6.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7.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8.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9.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10.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11.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的或者签字不全的。

12.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13.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14.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15.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16.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17.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18.使用不符合条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员的。

19.未按照规定的内容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

20.未按规定填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21.未按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六、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目录

(一)企业守信行为目录

  1.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3.做好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的各项申报工作。

4.参加省、市组织的企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

5.严格履行行业标准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无责任事故的发生。

6.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完善。

7.企业经营行为规范,无违规现象发生。

8.重视企业文化,加强企业内部员工职能培训。

(二)企业失信行为目录

1.未通过招投标方式擅自承接物业项目。

2.与他人串通投标的。

3.投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违法违纪手段谋取中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

6.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承接不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

7.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和经营等活动,擅自设置或者擅自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

8.物业服务企业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或者采取暴力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的。

9.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的。

10.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电梯存在性能故障或者其他安全隐患,未立即采取措施,致使乘客滞留电梯轿厢,情节严重的。

11.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活动的。

12.因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约定的管理服务事项、服务质量和收费事项、收费标准不明确等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不清,造成管理矛盾纠纷的。

13.物业服务合同中未写明物业构成明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或明细内容与项目实际不符而造成矛盾纠纷的。

14.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

15.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公共收益,物业服务内容、标准等应该公示公布事项的。

16.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或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17.对治安、消防等突发事件没有应急预案,在容易危及人身安全处没有设置警示标识和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

18.干涉、阻挠、操纵业主大会成立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

19.发生重大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上报或破坏事故现场的。

20.通过不合法手段催缴物业服务费,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21.企业在管项目发生重大群体上访或群体越级上访事件,经查证确属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的。

22.被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

23.拒不执行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生效处罚或限期改正决定的。

(三)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及奖惩

我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基本分为60分,实行加减分制。

信用信息评定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信用等级为五星,分值在89-71分(含71分)之间的为四星,分值在70-66分(含66分)之间的为三星,分值在65-61分(含61分)之间的为二星,分值为60分的为一星,60分以下不予评定星级,将被认定为信用不合格。

年度信用等级达到五星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市、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在以下方面下一年度给予激励:

  1.可减少日常检查工作的频率;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为实地审查或者实质性审查时,可以适用书面审查。

2.在评比表彰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依据信用记分结果,市、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如下处理:

  1.企业减分达到10分时,企业注册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减分情况涉及管理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予开具企业诚信证明,不得申报各类物业管理优秀项目。

2.企业减分达到20分时,企业注册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减分情况涉及管理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其限期整改,且一年内不予开具企业诚信证明,不得申报各类物业管理优秀项目,不得参加行业各类先进评比表彰资格。

3.企业减分达到30分时,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取消该企业参加行业各类先进评比表彰资格,两年内不予开具诚信证明,不得申报物业管理优秀项目,且一年内不得接管新的物业管理项目。

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目录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守信目录

1.机构或负责人获得县处级行政或市级行业部门表彰的,每次加5分;获得市厅级行政或省级行业部门表彰的,每次加10分;获得省部级行政或国家级行业部门表彰的,每次加15分。

2.网签业务成交量前三名的加5分,第4至第10名加2分。

3.获得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市级以上著名商标等机构信用认定的加3分。

4.参加政府或协会举办的行业竞赛或活动,获得名次的,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1分。

5.为市房管局、协会培训提供师资的加3分。

6.在市级以上及协会报刊发表研究成果,中央(国家)级5分,省级3分,市级1分。

7.业务管理、服务等工作突出,获得县级以上媒体表扬的,中央(国家)级加10分,省级加7分,市级加5分,县级加3分。

8.机构或负责人向社会每捐赠2万元加1分,累计计分。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失信目录

A类(共11项,每项扣1-3分)

    1.未如实上报或无故不按时上报年检、报表等材料的。

2.无故不参加主管部门通知的会议,或者迟到、早退的。

3.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办理备案证书有关事项变更手续的。

    4.扣押房地产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的资格证、注册证的。

    5.未按规定安排执业人员参加相关政策和行业培训活动的。

    6.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时,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委托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条款的。

    7.未经当事人同意,无正当理由随意变更经纪业务执行人的。

8.未提示交易当事人使用主管部门推荐的统一合同示范文本的。

9.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未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10.收取服务报酬不出具发票。

11.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情节轻微的。

B类(共12项,每项扣3-5分)

1.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执业人员信息(2寸免冠照片、姓名、执业注册证号)、业务流程、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网签流程及交易资金监管方式、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投诉监督电话等按规定应当公示的事项(每缺少一项,扣1分)。

    2.提供按揭贷款、代办过户等关联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

    3.违反有关规定,发布易引人误解商品房销售广告或房屋信息的。

    4.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未载明本机构名称的。

    5.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将经纪业务转委托的。

    6.参与或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炒房、囤积房源等行为的。

    7.交易未成且在违背买卖双方意愿的情况下,扣押委托人的房产证或其他资料。

8.发生消费者投诉,机构未对投诉事件未进行妥善处理或不积极配合处理。

9.对行业组织的不良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等工作,不予配合的。

10.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不足规定数量的。

11.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12.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情节较严重的。

C类(共16项,每项扣5-10分)

1.不配合主管部门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处理工作,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的;不配合(如逾期不书面答复等)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的。

2.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

3.聘用已在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在本机构执业的;聘用被列入严重失信经纪人、被吊销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

4.违反双方委托人意愿,强制其接受代办抵押、过户等关联服务的。

5.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而未能查明出售人、出租人的主体资格、房地产权属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等情况,接受委托代理房地产办理资金托管、权属过户等手续,给承购人、承租人造成损失。

6.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或明知房地产转让人的资格、房地产产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存在瑕疵,仍然接受委托代理转让房地产。

7.违反规定对委托人多收费、乱收费的。

    8.违反规定代收代付交易款项,情节较轻的。

    9.为未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经纪业务提供便利的。

    10.纵容本机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开展经纪业务或者从事其他不良行为的。

11.就接受委托代理交易的房屋作虚假宣传,导致当事人误解的。

12.未使用或未正确使用主管部门推荐的统一合同示范文本的。

13.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14.向客户或其他人索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

15.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16.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情节严重。

D类(共15项,每项扣10-15分)

    1.以暴力、胁迫、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地产转让人的资格、产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等存在瑕疵。

    3.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声誉、利益的。

    4.违反规定代收代付交易款项,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

    5.与当事人串通,隐瞒真实交易价格,逃税避税的。

    6.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牟取取不正当利益。

    7.明示或者暗示本机构人员从事不良信用行为的。

    8.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将当事人房屋进行网签或当事人合同解除后不及时撤销网签的。

9.发生5户以上集体上访的。

10.在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公开销售商品房。

11.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12.捏造散布涨价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13.违规开展首付贷等国家明令禁止的经营行为。

14.因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15.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情节非常严重的行为。

E类(共08项,直接列入失信名单)

 本类属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列入“严重失信”等级。

1.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超越经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2.没有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开展房地产经纪服务的。

3.连续两年被列为失信警告对象的。

4.企业法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因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6.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裁决、行政决定的。

7.与当事人串通提供虚假资料和假冒申请人骗取房屋登记的。

8.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及奖惩

每家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基础分分值100分(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或证书);机构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或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起,每经营一年加1分,累计计分;机构当年度经营收入每50万元加1分,累计计分(最高加10分);

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分别表示机构的信用程度。信用总分值=基础分值+良好信用加分一不良信用减分。

AAA级为信用优秀机构,综合评价得分在150分以上;

AA级为信用良好机构,综合评价得分在120分--150分;

A级为信用一般机构,综合评价得分在90分--119分;

B级为信用较差机构,综合评价得分在61分--90分;

C级为失信机构,综合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对其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依据。

1.对信用等级为AAA级的机构,实行信用激励机制:列为重点扶持机构;全年处于AAA级,次年颁发年度AAA级奖牌,以资鼓励;设立绿色通道,对其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简化程序;优先推荐参与国家和省、市评比表彰; 其他激励。

2.对信用等级为AA级的机构,实行信用激励机制:设立绿色通道,对其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简化程序;推荐参与省、市评比表彰;其他激励。

3.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机构,不作重点监管。但对分值低于100分的机构,进行约谈诫勉。

4.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机构,实行信用限制机制:对其发出信用警告;不推荐参与各类评比表彰;列入重点监管范围;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接受专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

5.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机构,实行信用强制机制:列入失信机构名单,实行重点监管;暂停其网签业务,资质(备案)证书延续时不予换证;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和专职技术人员接受专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

八、建筑装饰装修及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目录

(一)资质类:《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凡企业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且有年检记录和动态考核记录的,可得到基本分100分,三者缺一企业直接评定为D级。标准分数100分。

(二)在建工程

经合同备案或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项目在建工程项目数每增加1个得2分;没有项目得0分。标准分数2分。

(三)各类奖项(表彰)

1.获得国务院、住建部及国务院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表彰的(含鲁班奖、科技奖、国优工程、安全文明工地、QC成果、新技术应用、工法等奖项)每一次得5分。标准分数每项10分。

2.获得省政府、省住建厅及省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表彰的(含中州杯、科技奖、中州平安杯、优质结构工程、安全文明工地、QC成果、新技术应用、工法等奖项),每一次得3分。标准分数每项5分。

3.获得市政府、市住建委及市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表彰的(含牡丹杯、科技奖、优质结构工程、安全文明工地、QC成果、新技术应用、工法等奖项),每一次得2分。标准分数每项3分。

4.在建筑市场综合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建筑业企业每一次加3分。标准分数每项1分。

5.在建筑市场综合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建筑业企业每一次加3分。标准分数每项3分。

6.被通报表扬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其所在企业每一次加1分。标准分数每项1分。

7.凡企业获社会中介或银行信用等级评定前一等级的加5分,二等级的加4分,三等级加3分。标准分数3-5分/等级。

(四)通报批评

1.被住建部、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标准分数每次10分。

2.被省住建厅、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的。标准分数每次10分。

3.被市住建委通报批评的。标准分数每次5分。

4.被县(市、区)政府,县(市、区)建设局通报批评的。标准分数每次3分。

5.在各类综合检查中,被约谈或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的。标准分数每次3分。

6.受到行政处罚的。标准分数每次3分。

7.工程项目被通报批评的。标准分数每次3分。

8.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被通报批评的,其所在企业标准分数每次3分。

(五)市场行为

1.涂改、伪造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印章、个人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投标、赴外地施工、进洛施工等相关事项的。标准分数每次10分。

2.在资质申报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标准分数每次10分。

3.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标准分数每次10分。

4.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揽工程的。标准分数每次10分。

5.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参加投标活动或承揽工程,而不履行具有实质性管理义务和责任的。标准分数每次10分。

6.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队伍之间无直接财务、施工、人事、安全等管理关系的。标准分数每次5分。

7.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未依法订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的。标准分数每次5分。

8.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或以分包名义分别转给他人的。标准分数每次5分。

9.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未在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项目经理及配备项目管理人员的。标准分数每次3分。

10.施工总承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范围内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的。标准分数每次10分。

11.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标准分数每次5分。

12.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标准分数每次5分。

13.中标通知书、总包合同、分包合同中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承包人不一致的。标准分数每次5分。

14.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施工的。标准分数每次10分。

15.施工总承包合同未按照中标文件要求签订并按规定备案的。标准分数每次5分。

16.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包括通信方式和人员变更等内容)的。标准分数每次3分。

17.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建筑业统计月报、季报、年报等统计报表的。标准分数每次3分。

(六)清欠工作

1.经查实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一次督办未解决的。标准分数每次3分。

2.经查实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二次及以上督办未解决的。标准分数每次5分。

3.经查实因企业自身原因,发生5人以上农民工到市信访局、市住建委投诉的。标准分数每次5分。

4.经查实因企业自身原因,发生5人以上农民工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各级人民政府投诉的。标准分数每次10分。

(七)项目管理

1.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未履行项目经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标准分数每次10分。

2.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超越执业范围承接工程。标准分数每次10分。

3.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注册单位不是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的。标准分数每次10分。

4.施工现场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与中标书、合同不一致且未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变更手续不齐全的。标准分数每次10分。

5.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与中标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之间没有合法的人事、社保、劳动关系的。标准分数每次10分。

6.未按住建部规定,中标书和承包合同中明确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未在岗的。标准分数每次5分。

7.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标准分数每次5分。

8.现场项目部未按规定配备施工员、技术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管理人员的。标准分数每次5分。

9.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未按照要求到岗履职的。标准分数每次5分。

10.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实行持有效证件持证上岗的。标准分数每次5分。

11.未按规定建立施工现场项目部组织机构管理机构的。标准分数每次3分。

12.施工现场项目部主要管理制度不明确(未上墙)的。标准分数每次3分。

(八)质量监督

1.未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标准分数每次5分。

2.未按规定对有环保要求材料、建筑构配件、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擅自使用的。标准分数每次5分。

3.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标准分数每次5分。

4.施工中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设备的。标准分数每次10分。

5.工程实体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标准分数每次5分。

6.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下发的监督整改通知,拒绝整改、不按期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标准分数每次5分。

7.其他可能影响工程施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标准分数每次5分。

8.对工程质量投诉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标准分数每次5分。

9.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到市信访局5人以上或市住建委10人以上投诉上访的。标准分数每次5分。

10.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到省信访局、省住建厅及以上部门5人以上投诉上访或经媒体曝光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标准分数每次10分。

(九)安全监督

1.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标准分数每次5分。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标准分数每次5分。

3.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标准分数每次5分。

4.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标准分数每次5分。

5.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标准分数每次5分。

6.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标准分数每次5分。

7.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标准分数每次5分。

8.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标准分数每次5分。

9.施工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标准分数每次5分。

10.施工企业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标准分数每次5分。

11.施工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标准分数每次5分。

12.施工企业被责令停工后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标准分数每次10分。

13.施工企业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标准分数每次5分。

14.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未经审查同意进行施工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产和使用。标准分数每次5分。

15.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到市信访局5人以上或市住建委10人以上投诉上访的。标准分数每次5分。

16.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到省信访局、省住建厅及以上部门5人以上投诉上访或经媒体曝光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标准分数每次10分。

八、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目录

(一)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及奖惩

A类检测机构:四项内容总扣分<15分,且扣分与加分之和≥10分。实行信用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检查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和抽检,在资质证书延期时不进行现场考核,检测项目增项优先安排,优先推荐承担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的检测工作。

B类检测机构:四项内容总扣分15分≤B类<25分。实施常规监督检查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及抽检,资质证书延期时不进行现场考核。

C类检测机构:四项内容总扣分25分≤C类<35分实行信用预警机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较高频率的抽检或日常检查,资质证书延期时须经专家现场考核,不得参加年度先进检测机构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列入一般失信予以公示。

D类检测机构:四项内容有D类行为,或总扣分>35分。实行信用限制机制和信用惩戒机制,对列入D类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报请资质管理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延期时须经专家现场考核,不得申请新的检测资质、不参加年度先进检测机构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列入严重失信予以公示。

(二)检测行为

1.超出资质范围或备案范围从事检测活动。列入D类。

2.转包检测业务。列入D类。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列入D类。

4.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列入D类。

5.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列入D类。

6.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对监督检查中确认其存在的问题没有进行整改的。列入D类。

7.资质证书、计量认证证书过期仍开展相关检测业务。列入D类。

8.未按规定上报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符合情况。列入C类。上报达不到要求的-2分/次。

9.检测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测机构。列入C类。

10.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单独使用无资格人员直接从事相关项目检测的列入D类,使用二年内有不良记录检测人员的-5分/人次。

11.出具错误的检测结论后果严重。列入D类。

12.未进行见证取(送)样情况核查而出具见证取样检测报告。 -2分/次。

13.原始记录信息不完整,造成检测报告无法追溯。-2分/次(每种报告同类问题只扣除一次分数)。

14.检测报告签字盖章不符合有关文件、国家标准规定。-2分/次。

15.样品流转、留置不符合有关文件、国家标准规定。-2分/次。

16.不履行合同被投诉。-5分/次。

17.无充足理由接手其他检测机构正在进行检测的工程项目。-5分/次。

18.被县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记有不良记录。一年中发生-次列入D类。

19.被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5分/次;不得评定为A类;一年中2次及以上被通报批评列入D类。

20.检测远程监控未通过验收。列入D类。

21.擅自删除、修改检测软件。列入D类。

22.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 -2分/次;记录和报告使用作废标准的-5分/次。

(三)检测能力

1.未按照建设部141号令要求配备注册工程师(岩土师、二级结构师等)。列入D类;实际不在岗的-5分/人。

2.技术负责人上岗资格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列入D类。

3.授权签字人岗位资格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5分/人次。

4.检测人员配备数量达不到省检测管理细则规定。列入D类。

5.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无证上岗或从事项目超资格范围。列入D类。

6.检测设施与环境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5分/每项。

7.检测设备配备达不到计量认证项目技术要求。缺少主要检测设备列入D类;一般设备不满足要求-2分/台。

8.检测仪器设备未能实现量值溯源的。-2分/台。

9.检测仪器设备未进行期间核查。-2分。

10.未按照要求参加省市组织的能力验证,或者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或可疑。不参加的-10分/次;不满意结果-5分/次,可疑结果的-2分/次。

(四)管理水平

1.未按要求报送机构、人员等信息。报送信息不实的列入C类,拒不报送的列入D类。

2.资质等重要事项未在30个工作日内上报送变更信息。资质、许可变更不及时上报-5分/次;人员等其他事项-2分/次。

3.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或不能有效运行、持续改进。不健全-5分/次;未有效运行、持续改进-2分/次。

4.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5分。

5.档案(包括电子文档)未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进行保存。技术资料档案-5分;质量资料档案-2分。

6.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管理混乱-5分/次;检测技术资料缺失、断档严重的列入D类。

7.未建立、健全技术人员档案。缺少主要检测设备。未建立-5分;不健全-2分。

8.未建立、健全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档案。未建立-5分;不健全-2分。

9.未使用建设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检测管理软件。-5分

10.未按规定项目自动采集检测数据。列入D类。

11.因检测机构原因未上传远程监控信息、数据。-2分/次。

(五)综合实力

1.持证上岗人员中工程师(工程建设类)及以上检测专业人员数量。按资质标准,每增加1人+1分;最高+5分。

2.检测机构通过国家实验室(或检查机构)认可的。+2分

3.资质项目参加省、市及国家合格评定委员会组织的能力验证,比对结果满意。市级:+1分/项,省级:+2分/项;国家:+3分/项;最高累计+8分。

4.有本行业技术创新并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第一完成单位+3分,参加并署名的单位+1分;最高累计+8分。

5.参加地方、行业、国家级标准规范(规程)编制,并出版后署名的机构。主编单位+2分/地标,+3分/行标,+4分/国标;参加单位+1分/地标,+2分/行标,+3分/国标;最高累计 +8分。

6.检测机构获得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和记良好行为记录。每次:+5分/部级,+3分/省级,+1分/市级;最高累计+8分。

7.检测机构人员受到市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表彰、记良好行为记录。每人次:+2分/省级, +1分/市级 ,最高累计5分。

 

第二部分 各县(市、区)信用信息目录

一、建设(代建)单位信用信息目录

(一)企业失信行为(一般失信)

1.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报监手续的。

2.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3.恶意压低招标控制价(标底)的。

4.未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供电、通信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的。

5.未执行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合同、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的。

6.未按规定提供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

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8.未按约定履行合同的,或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9.不接受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或搞场外交易的。

10.对必须招标的工程规避招标的。

(二)企业失信行为(严重失信)

1.违反规定进行议标,与代理机构、投标人串标的,进行假招标的。

2.未取得施工许可或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3.将工程发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图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

4.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签订的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不一致的。

5.应当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未实行监理的。

6.将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施工;将未经原图审机构审查通过的重大设计变更交付施工的。

7.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8.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9.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或多次上访,经核实认定后拒不偿还的。

10.无正当理由拖延决算或不及时决算,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11.明示或暗示购房人在房屋装修时可以拆改房屋结构、侵占公共空间,或在委托设计时要求设计单位为违规装修预留条件的。

二、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目录

(一)企业失信行为(一般失信)

1.在投标报名或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无效证件,隐瞒在建工程情况,但未中标的。

2.在工程投标中经评审有恶意低于成本价或过高报价行为的。

3.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不健全的、或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

4.未按规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工程项目无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及专业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5.项目经理和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时间、履职不符合要求的;中标后擅自变换项目经理、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或由他人代替行使职权的。

6.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7.未按约定履行合同,承诺的项目管理及技术人员、必要的机械设备不到场.

8.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不遵守约定、侵害交易对方合法权益的。

9.未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复检,或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

10.未按规范程序报验隐蔽工程的。

11.施工现场达不到我市文明施工、扬尘防治标准,未按要求整改的。

12.未履行法定、约定的保修(养护)义务,或拖延履行义务的。

13.未按规定办理施工合同备案的;未依法办理劳动用工实名制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参加有关保险的。

14.对建筑工地土方物料等盖不到位、抑尘措施不及时使用造成小范围扬尘的。

15.因管理不规范造成工资拖欠,处理不积极导致上访的。

16.擅自挖掘城市道路10㎡以下。

17.在施工中未严格落实“七个百分百”被管理部门警告处罚并处以1万以上3万以下罚金。

(二)企业失信行为(严重失信)

1.伪造、涂改资质资格证书的。

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在招投标中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进行投诉或一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5.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6.以弄虚作假等欺骗手段申请资质或资格的。

7.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企业之间相互串通、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工程的。

8.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及允许他人挂靠施工的,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

9.擅自施工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

10.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

11.未按照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的要求落实隐患整改措施的。

12.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发生安全事故未导致人员死亡的。

13.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经返工处理仍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14.瞒报、谎报、迟报工程质量事故的。

15.使用不合格建材、设备、构配件,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的。

16.工程施工中签证弄虚作假,骗取工程建设资金的。

17.恶意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造成群体或多次上访的。

18.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地下管线、文物、古树名木保护有关规定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19.擅自挖掘城市道路10㎡以上。

20.在施工中未严格落实“七个百分百”被管理部门警告处罚并处以3万以上10万以下罚金。

三、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目录

(一)企业失信行为(一般失信)

1.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承接监理业务的。

2.在投标时提供虚假、无效证件、隐瞒在监工程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但未中标的。

3.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更换监理人员的。

4.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岗时间不符合要求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由他人代替行使职责的;监理人员无证上岗的。

5.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工程文件或资料审查不严,导致严重差错的;不按规定及时审批工程文件的。

6.发现施工项目部有擅自变更主要人员或主要人员长期离岗,以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纠正、不及时向建设单位或监督机构反映的。

7.对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材料、工程量签证把关不严,致使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

8.对应当实施旁站监理的工序、部位施工不实施旁站监理的。

9.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不予制止、不及时书面报告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的。

10.未履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监理责任的。

(二)企业失信行为(严重失信)

1.采取提供虚假证件、隐瞒在监工程情况等手段骗取中标的。

2.无资质、资格或超越资质、资格等级承接监理业务或从事执业活动的。

3.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4.违反规定转让监理业务的。

5.工程施工中签证弄虚作假,协助骗取工程建设资金的。

6.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7.未尽监理职责,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签字验收为合格的。

8.因监理失职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9.承接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项目的监理业务,或承接应当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报监而未办理项目的监理业务的。

四、招标代理企业信用信息目录

(一)企业失信行为(一般失信)

1.在申请资格认定或资格复审时弄虚作假的。

2.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3.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工程造价审核报告的。

4.帮助建设或施工单位发放降低造价的《中标通知书》的。

(二)企业失信行为(严重失信)

1.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2.因招标文件内容错漏等原因造成项目招标失败或流标的。

3.在招标代理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