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偃环监表[2021]03号
关于河南丝绸之宝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年产口罩9000万只防护服60万套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河南丝绸之宝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年产口罩9000万只防护服60万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中的分析结论、建议及专家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该项目位于偃师市顾县镇曲家寨村,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该项目应严格遵守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项目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措施,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同意《报告表》中污水处理方式: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预处理后定期清掏由附近农民用于农田施肥。
3、确保项目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4类标准要求。
4、项目固体废物按照环评要求合理处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在厂区设置暂存间,定期交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二、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3716t/a,NH3-N:0.0317t/a。
三、该项目涉及规划、国土、文物保护等方面的相关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地方颁布与项目有关的新的环境标准,你公司应按新的环境标准执行。
五、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六、偃师市环境监察部门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二○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偃师市商都路68号偃师市生态环境局 邮编:471900
联系电话:0379-67777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