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偃环监表[2021]05号
关于洛阳奥中达木材加工厂
年产20万平方米木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洛阳奥中达木材加工厂年产20万平方米木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中的分析结论、建议及专家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该项目属未批先建,应立即停止生产。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燃气锅炉应按要求设置低氮燃烧器,燃烧废气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排放口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要求(同时满足《洛阳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洛环攻坚办[2020]2号)相关要求)。
裁边过程产生的含尘废气经收集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制胶、涂胶及热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应按报告表要求经收集通过干式过滤+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各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处理效率应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建议值要求)。
确保无组织污染物厂界监控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其它排放标准规定要求。
3、同意《报告表》中各类废水处置方式: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预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农田施肥。
4、确保项目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4类标准要求。
5、项目固体废物按照环评要求合理处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在厂区设置暂存区,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二、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0.0054t/a,氮氧化物:0.0234t/a。
三、该项目涉及规划、国土、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四、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杜绝因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故。
五、今后国家或地方颁布有关的新的环境标准或管理规定的,你公司应按新的标准要求执行。
六、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七、偃师市环境监察部门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二○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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