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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环罚决字〔2020〕第315号(偃师市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0-10-18     点击次数:367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0〕第315

 

偃师市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60C5X45

地址:偃师市首阳山街道办事处沟口头310国道南

法定代表人鲍莹波

本机关于202097日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

20209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德福福园项目工地在施工建设时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黄土裸露,未进行覆盖,未采取洒水抑尘措施,致使施工过程中扬尘污染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可以证实你单位存在德福福园项目工地在施工建设时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黄土裸露,未进行覆盖,未采取洒水抑尘措施,致使施工过程中扬尘污染环境这一事实。

你单位于2020916日签收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0〕第311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0〕第311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德福福园项目工地在施工建设时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黄土裸露,未进行覆盖,未采取洒水抑尘措施,致使施工过程中扬尘污染环境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环境行政罚款万元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