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0〕第311号
偃师市锦英制鞋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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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偃师市城关镇北窑村
投资人:周延涛
本机关于2020年8月9日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
2020年8月9日,根据省VOCS专项督察组交办的“环境违法问题和管理问题交办单”,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经调查和对你单位相关人员询问,确认你单位年产50万双布鞋项目1台破碎机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粉碎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排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环境违法问题和管理问题交办单”等为证。可以证实你单位存在年产50万双布鞋项目1台破碎机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粉碎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排放这一事实。
你单位于2020年9月15日签收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0〕第299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2020年1月份以来,由于疫情发生,市场不景气,对工厂造成很大影响,你厂长期未安排生产,破碎机平时安装 在密封空间里破碎,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厂已停产大半年,经我局执法人员提出后,2个小时内完成破碎机防尘罩的安装。你厂系小微企业,资金不足,再加上今年收入不景气,确实无力承担叁万元的处罚。希望能够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0〕第299号)、《送达回证》和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等材料为证。
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会审,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你单位年产50万双布鞋项目1台破碎机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粉碎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决定不予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你单位年产50万双布鞋项目1台破碎机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粉碎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排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危害后果不严重的情形。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在法定幅度内(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依法处罚。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环境行政罚款叁万元。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