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0〕第308号
偃师市羊二庄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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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偃师市首阳山镇羊二庄村
投资人:李科峰
本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7月21日委托洛阳黎明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进行抽查检测,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不合格、气液比检测不达标。
2020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经调查和询问相关人员,确认你单位在2020年7月21日正常加油过程中,油气回收密闭性不合格、气液比不达标,致使油气回收不彻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洛阳黎明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等为证。可以证实你单位存在油气回收密闭性不合格、气液比不达标,致使油气回收不彻底这一事实。
你单位于2020年9月14日签收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0〕第295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1、根据油气回收检测国际标准,油气回收前30分钟内不可进行加油,在油气回收抽查前三分钟左右,有一辆车正在进行加油,致使检测数据失真。2、在检测仪器连接,检测人员对该站油气回收系统不熟悉。3、罐内存油过少,油气聚集量大,气压不稳定,影响检测结果。你站于2020年7月24日委托河南省绿洲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油气回收系统进行检测,油气回收系统的密闭性、液阻、气液比均符合标准。鉴于你站进行了整改并经检测已达标,同时对油气回收系统进行了全面检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加上受到疫情影响、竞争激烈,经营困难,每月处于亏损状态,希望免于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0〕第295号)、《送达回证》和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等材料为证。
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会审,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你单位油气回收密闭性不合格、气液比不达标,致使油气回收不彻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但鉴于你单位已积极进行整改,并及时委托河南省绿洲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整改后油气回收设备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密闭性和气液比均为达标。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酌情减轻处罚(肆万元减少至贰万元)。
我局认为你单位油气回收密闭性不合格、气液比不达标,致使油气回收不彻底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情形。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在法定幅度内(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环境行政罚款贰万元。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