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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环罚决字〔2019〕第406号(偃师市伟中混凝土有限公司)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19-12-24     点击次数:330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19〕第406


偃师市伟中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5948716621(1-1)

地址:偃师市高龙镇辛村

法定代表人段献伟

本机关于20191111日你单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立案调查。201911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新增加的建筑垃圾再生处理利用项目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可以证实你单位存在新增加的建筑垃圾再生处理利用项目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这一事实。

你单位于20191126日签收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19〕第395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19〕第395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新增加的建筑垃圾再生处理利用项目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且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生产的情形。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在法定幅度内(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的罚款)依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环境行政罚款拾伍万元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19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