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19〕第257号
偃师市海燕印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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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爱珍
本机关于2019年7月17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2019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危险废物储存间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储存间内危险废物(油墨桶、废洗车水包装桶、废抹布)和非危险废物(凳子、床、木柴)混合存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可以证实你单位存在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事实。
你单位于2019年7月20日签收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19〕第232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陈述申辩意见如下:1、公司之前设有固定的危险废物存储间并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附有图片);2、由于2019年7月上旬房东挪动高压变压器,公司管理不严,造成危废标牌丢失。未能及时具体分类贮存,公司已于7月19日前按要求安装危险废物标识牌并对危险废物间规范管理(附有图片)。企业主要以承印学生教科书为主,这两年市场经济变化,企业处于艰难困境时期,希望我局酌情处理。
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会审,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已构成违法。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你单位的行为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我局对你单位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鉴于你单位立即整改并悬挂了危险废物标识,经集体研究决定,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对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行政罚款由贰万元减至壹万元。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19〕第232号)、《送达回证》和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和混合量 1 吨以下的情形。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在法定幅度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1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1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七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环境行政罚款壹万元;
2、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环境行政罚款贰万元。
共计环境行政罚款叁万元。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 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