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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分局首次依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两家单位做出处罚

来源 : 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3-02-15     点击次数:500

师分局首次依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两家单位做出处罚

 

近日,偃师分局依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分别对两家违规出借公司微信号、互联网账号的网络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开创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市对单位处罚的先河。

2月3日,我局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内某网络公司通过使用另一网络公司的企业微信号、互联网账号对外大量发布各类广告,两公司之间存在出借、使用企业微信号、互联网账号行为,违法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有关规定。办案民警在对相关证据进行固定后,对两公司法人依法传唤,经询问,两公司法人对出借、使用企业微信号、互联网账号的行为供认不讳。我局根据违法事实,充分利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依照第44条之规定分别对两家企业做出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罚。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在成为人民群众重要社交媒介的同时,也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工具,全市公安机关将严格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法规,始终保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压严打,不断净化网络空间,为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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