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偃环监表[2019]57号
关于偃师市岳滩镇飞飞机械厂
年加工20万套摩托车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偃师市岳滩镇飞飞机械厂年加工20万套摩托车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中的分析结论、建议及专家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项目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措施,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抛丸过程产生的粉尘经自带滤筒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3、同意《报告表》中生活污水处理方式: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污水管网排入偃师市第三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生活污水排放口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
4、确保项目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
5、项目固体废物按照环评要求合理处置,综合利用。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暂存设施,收集后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置。
二、该项目涉及规划、国土、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三、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核定意见,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 COD:0.0048t/a, NH3-N:0.0008t/a。
四、今后国家或地方颁布有关的新的环境标准或管理规定的,你公司应按新的标准要求执行。
五、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六、偃师市环境监察大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二○一九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