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偃环监表[2019]54号
关于偃师市岳滩镇金水摩托车配件厂年产25万件三轮
摩托车靠背、座垫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偃师市岳滩镇金水摩托车配件厂年产25万件三轮摩托车靠背、座垫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中的分析结论、建议及专家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该项目已经建成,属未批先建,建设单位应停止生产,对项目存在的环保问题进行整改,整改过程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同意《报告表》中提出的大气污染治理措施:生产中高频机压制商标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按要求设置集气装置,经收集后通过光氧催化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同时也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建议值要求。
2、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用于农田施肥。
3、确保项目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项目敏感点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
4、项目固体废物按照环评要求合理处置,综合利用。
二、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核定意见,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0972t/a,NH3-N:0.0090t/a。
三、今后国家或地方颁布有关新的环境标准或管理规定的,该项目应按新的标准要求执行。
四、该项目涉及规划、国土、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应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五、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六、偃师市环境监察二中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二○一九年六月十三日